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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滿3年,且在市區實際居住;
2、申請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界定標準;
3、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與子女同住或子女與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總和-房屋所有權人夫婦及未婚子女的總人口數×30,得數≤0,則均按0計算,得數>0,則按實際計算;
如果申請人夫婦的父母或子女有單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積140㎡以上)或兩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論同住與否,均要按上述公式進行核定。
申請家庭所有房屋經市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且實際無人居住的,視為無房。
(二)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1、單身(含離異、喪偶)申請人未滿35周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2、離婚不足2年的;
3、在五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4、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5、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7、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8、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辦理材料:
1、身份證明:申請人(1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含申請人在內的自然家庭全體成員(含市區以外戶口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無身份證成員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申請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戶籍證明:含申請人在內的的自然家庭全體家庭成員戶口頁復印件1份(含戶口本首頁);
3、婚姻證明: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復印件或離婚判決書復印件;喪偶家庭提供喪偶或死亡證明;離異、喪偶及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均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
4、住房證明: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會在第8頁“住房證明”處蓋公章,經辦人、法人簽字。按居住方式不同,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備案的房產租賃合同及備案證明;
(2)租村證房或單位產權房:提供村委會或產權單位證明原件和租賃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協議復印件一份、當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納的收據復印件一份;
(4)租住單位周轉房:提供單位出具的租房證明原件一份(說明租房的位置、面積、金額等情況)或租房協議復印件一份,當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納的收據復印件一份;
(5)自有產權房: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
(6)單獨住父母(子女)房、與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并在第9頁填寫同住(借住)情況;
(7)已配租家庭:提供**莊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賃房屋誠信記錄證明。
5、收入證明:提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前連續12個月的工資流水或單位出具的工資條(含市區以外戶口成員),并在第7頁“收入證明”處蓋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會公章,經辦人、法人簽字;
6、持有低保證、特困職工證、殘疾證、孤老證、烈士遺屬證、優撫證、見義勇為及有重大疾病成員的家庭,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復印件;
7、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以上資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由受理部門查驗原件。
所有資料均用A4紙,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條件的,均以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辦理流程:
表格下載:
受理部門:住房保障局
*辦理地點:戶口所在地的辦事處
*辦理時間:隨時受理
*聯系電話:8305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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