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關于加強公司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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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關于加強公司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已失效。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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