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是什么(高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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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謂高級合伙人,有可能是這個所的創辦人,所里的利潤歸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伙人,幫助所里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里不收取比例費。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在實行公司制管理的律所中,“高級合伙人”是需要長期的晉升。

通常一名律師入職之后,成為一年級律師,以后大約每1-3年會晉升一次,成為二年級、三年級律師,通常在晉升到六年級之后可以晉升初級合伙人(或稱之為二級合伙人),如果不是授薪合伙人,通常就要求創收幾百萬。

高級合伙人,通常是指能獨立帶一個團隊的合伙人,對創收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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