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適用房2019新規定(上海經濟適用房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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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確定方法,可簡單歸納為“三種價格、兩次定價”。

一是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結算價格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結算價格由開發建設成本、利潤和稅金三部分構成。

(二)二是銷售基準價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計算公式為:銷售基準價格=周邊房價×折扣系數。周邊房價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平均成交價格或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折扣系數以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和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成交價格等因素確定。

(三)三是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單套房的上下浮動幅度,根據樓層、朝向、位置來確定。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10%。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應與以銷售基準價格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相等。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機構擬訂定價方案,經物價管理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或區政府批準。經過核準的定價方案,自核準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逾期需重新核準。

(一)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共有產權保障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二)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通過家訪等方式,了解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情況,發現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行為的,可以按照《共有產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約定,采取書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違約金、在指定媒體通報、記錄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處理方式。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規定滿5年后,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銷售;

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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