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解析圖,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解析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實施細則解析(部分)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調整及其解讀
鑒于我國目前施行的企業所得稅區分內、外資企業進行分別立法、分別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漸顯露出來的巨大弊端,進行“兩稅合并”乃大勢所趨。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對原有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主要變化如下:
(一)納稅人和納稅義務
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為迎合這一趨勢,新企業所得稅法把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取消了以往內資稅法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為避免重復征稅,又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即對上述二企業仍只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次對于納稅義務的范圍,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即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而對于兩者的判斷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參照國際的通行做法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最后鑒于港澳臺地區的特殊性,新企業所得稅法把在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企業視同在我國境外登記注冊的企業(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
(二)收入和扣除
關于收入的確定,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對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即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業所得稅法只就收入總額的外延進行舉列,而缺乏對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體規定增加把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明確規定為“不征稅收入”,而把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規定為“免稅收入”。以上關于收入確定的規定都將使的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變得更加明確。
關于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首先是工資支出,以往稅法對于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5]而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新法統一采用據實扣除制度,放寬對工資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其次是捐贈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的規定不同于以往稅法對于內資企業限定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對于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的規定,而是限定在企業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6]新法統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對內資企業來言),這樣一種扣除水平實際上對絕大多數企業來講,等同于捐贈金額得到100%的扣除優惠,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再次是研發費用,以往稅法對于研發費用的扣除區分兩種情況,即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研發費用只可據實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管其增長幅度如何,即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以此更加鼓勵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科技競爭力;最后是廣告費,以往稅法對于內資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比較復雜,[7]對于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則據實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將在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變得相對簡單明了。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統一的規定。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