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規定是,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規定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于羅馬法,近現代刑事訴訟法普遍將其作為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
2、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3、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為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至今,是基于現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4、 法律規定: 一、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5、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二、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九、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7、 第117條:(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 十、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188條: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9、(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三、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 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11、 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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