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最新版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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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分為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3、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 作如下修改: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5、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6、”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就講到這里,希望大家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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