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
一張“懸賞1000萬元人民幣尋狗”
的啟事引發網友廣泛關注。
尋狗啟事載明,
如果能提供重要線索者,
狗主人獎勵200萬元,
如果找到并平安歸還,
狗主人愿給予1000萬元。
據悉,
當日20時左右,
尋狗啟事中丟失的狗已被找到。
狗主人的助理聯系
鄭州流浪動物領養中心稱,
狗已經在警察的幫助下被找到,
并向大家表示感謝。
知情人士透露,
狗主人給幫忙找到這條狗的市民
5000元獎勵,
因狗主人尋狗心切,
所以尋狗啟事才以一千萬元為噱頭。
此事引發眾多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疑問,
懸賞1000萬元尋狗,
最后只給5000元,
算不算虛假宣傳?
也有網友表示,
應該諒解狗主人急切尋狗的心情,
5000元賞金已經不少了。
那么,
“懸賞1000萬元找狗”,
這樣的懸賞廣告有法律效力嗎?
“懸賞1000萬元”,最后給了5000元,
法律對此怎么看?
懸賞尋物后拒不支付賞金的,
尋回人能否拒絕向其歸還該遺失物?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欒燕的專業解讀!
01
“懸賞1000萬元找狗”,這樣的懸賞廣告有法律效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該條款確認了懸賞廣告具有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是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其特點包括有償性、行為人的不特定性、結果性。懸賞1000萬元找狗的公告,明確表示能夠尋到狗的行為人有權獲得發布人公布的明確的報酬1000萬元、指向的是通過不同途徑知悉懸賞廣告的不特定人群、注重最終找到狗這一結果,因此構成懸賞廣告,對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懸賞廣告的發布不存在雙方意思表示,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因此,作為要約的“1000萬元找狗的懸賞廣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02
“懸賞1000萬元”,最后給了5000元,法律對此怎么看?
懸賞人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即找到狗并還給主人的人,可以請求失主支付,失主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可見行為人將狗還給失主,是對失主發布的要約的承諾,雙方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失主在發出要約時設定1000萬元獎勵,表明其有受支付1000萬元懸賞金義務的約束的意思表示,且經行為人承諾后,1000萬元懸賞金成為合同內容,懸賞人負有向對方支付1000萬元的義務。最終懸賞人僅支付5000元,不符合合同約定,故構成違約行為。
在此提醒,作為懸賞人來講,發布懸賞廣告要慎重,懸賞廣告一旦發出后,要信守承諾,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及時支付許諾的報酬。另外,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可以向懸賞人主張報酬,該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03
懸賞尋物后拒不支付賞金的,尋回人能否拒絕向其歸還該遺失物?
尋回人不能以對方不支付賞金而拒絕向其歸還遺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尋回人負有向失主歸還遺失物的義務,不能因對方不支付賞金而將遺失物扣留,否則會侵犯失主的所有權,也會構成對遺失物的侵占,喪失根據懸賞廣告請求失主支付賞金的權利基礎。
如尋回遺失物后,失主拒不支付賞金,尋回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照懸賞廣告向自己支付報酬,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要求失主支付自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拒絕歸還遺失物,以暴制暴。
作者|朱嬋嬋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