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學生掏鳥案”當事人3次減刑即將出獄,勸父親放棄申訴
5月11日,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在社交媒體發布視頻稱,其代理的河南“大學生掏鳥案”被判十年零六個月申訴案件的當事人閆某即將出獄。
5月12日,新黃河記者從付建處了解到,閆某或將于5月27日出獄。新黃河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閆某在服刑期間共計獲得3次減刑,減刑時長分別是六個月、六個月、八個月,累計減刑計一年零八個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5月12日晚,閆某父親閆愛民告訴新黃河記者,為迎接兒子回家,他已經提前將兒子的房間粉刷一新,“新家具買不起,起碼房間里要干干凈凈的,至于下一步就好好生活吧,爭取早日給他娶上媳婦。”
捕鳥售賣及收購,大一學生被判十年零六個月
據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28日,閆某(時年閆某為鄭州某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因涉嫌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拘,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輝縣市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7月14日左右和7月27日,閆某和王某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某購買鳳頭鷹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等,因此認為閆某、王某等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時年,閆某辯護人提出,閆某不知其所捉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也未對該鳥進行虐待,現該鳥已被移送新鄉市人民公園,與此同時,閆某為在校學生,且是初犯,應當從輕處罰。
輝縣市法院一審認為,閆某、王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動物而非法獵捕、出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閆某等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2015年5月28日,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閆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數罪并罰,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罰金一萬元。
閆某等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8月21日,新鄉市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獄中3次減刑,父親稱尊重兒子意見或不再申訴
新黃河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閆某在入獄服刑期間曾先后獲得3次減刑。
2018年12月20日,新鄉市中院在閆某所服刑監獄提出對其減刑建議后,裁定對其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20年10月28日,再次裁定對其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23年1月17日,第三次裁定對其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3年5月27日止。
當年二審判決后,閆某父親閆愛民不服,以閆某無犯罪預謀、犯罪動機,主觀上不明知所獵捕的隼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認定獵捕鳥的數量為16只證據不足;鑒定結果錯誤,不應該是燕隼;量刑過重為由向新鄉市中院提出申訴。
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駁回申訴。閆愛民不服,向新鄉市檢察院提出申訴。2016年9月26日,新鄉市檢察院駁回申訴。閆愛民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訴。2019年7月5日,河南省高院駁回申訴。
“之前我是不服判決,所以才一直申訴。”5月12日晚,閆愛民告訴新黃河記者,他最近一次去探望兒子,得知兒子并沒有繼續申訴的想法,“我應該是尊重他的意見吧,等他回來后,一切以他的意見為準,眼下先把生活過好最重要。”
新黃河見習記者:劉釗
編輯:王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