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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怨、爭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視法紀的動機,聚集多人成幫結伙地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
『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認定本罪時應當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輕微的斗毆行為,兩個人之間的斗毆行為,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相互斗毆以至結伙械斗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聚眾斗毆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量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9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眾斗毆的;(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4)持械聚眾斗毆的。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