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違反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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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違反什么規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事業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違反了我國的禁止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相關規定。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準,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2、凡上述機關的干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干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3、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準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以后,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4、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干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干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6、本規定適用于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干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從事或者參與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伙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

(二)以特定關系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商辦企業;

(三)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四)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五)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六)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七)個人或者委托他人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事業工作人員是禁止經商辦企業的,對于違反這一規定的,是需要受到處罰的。希望大家看了小編整理的知識以后,不要再有這樣的行為出現。當然如果大家還有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大家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在線咨詢。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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