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記者 兼職,記者可以從事兼職等經營活動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后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提供新聞信息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四)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吊銷新聞記者證并在處罰期限內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十九條 新聞采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職務活動。
虛假宣傳的賠償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4、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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