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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治安管理處罰范圍包括哪些
治安處罰的適用,是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情節,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和給予何種程度處罰程序的活動,是執行違法行為與處罰相適應原則保證處罰公正的重要制度。
1、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體。
違法行為主體有自然人和單位兩種,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違法行為主體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進行處罰,自然人應當具備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兩方面的條件。
責任年齡是承擔行政違法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的人一般應當具有責任能力,但是對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醉酒的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2、多個違法行為和共同違法行為。
多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人實施了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其應當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共同違法行為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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