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銷售收入的概念和特點(商品銷售收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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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會計準則規定的銷售商品收入,在稅法上對應的是銷售貨物收入。貨物是稅法上常用的概念,一般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

在會計處理上,當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是相關的經濟利益預計將流入企業;五是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五個確認條件中,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它是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

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

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產生的經濟利益。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的實質,并結合所有權憑證的轉移進行判斷。

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并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如大多數零售商品。在某些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企業只保留了次要風險和報酬,如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有時,已交付實物但未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隨之轉移,如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商品。

在稅務處理上,沒有規定企業的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條件,一般是以會計處理確認的收入為基礎,但因考慮的重點與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二者也存在一定差異。

第一,稅法上確認收入的實現,主要考慮的是企業是否已經具備納稅能力,已具備納稅能力的應確認為收入,尚未具備納稅能力的可暫不確認,因為此時納稅人尚無財力繳稅。

第二,稅法上確認收入,一般較為注重收入實現的法律標準,不需要進行會計職業判斷,確認收入的標準具有固定性。

第三,稅法上確認收入的標準,應讓有避稅企圖的納稅人無機可乘。

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具體應用

在會計處理上,首先,下列商品銷售,通常按規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有證據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除外: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其次,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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