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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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必須到生活在中國大陸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指定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大陸一方:

①居民身份證;

②居民戶口簿;

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④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臺灣一方:

①《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告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②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明;

③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譽本。有效期三個月。

④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⑤在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申明;

⑥在香港、澳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冊或者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⑦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來大陸的,還要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⑧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出具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雙方中一方或雙方離過婚的,應出具;

四.雙方中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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