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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珠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2.0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等規定,珠海市國家稅務局和珠海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國地稅)決定,在全市開展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是指:已納入“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范圍的國地稅共同管轄納稅人,可到國地稅任何一方征收單位申請辦理信息采集、信息變更;對暫未納入“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范圍的共同管轄納稅人,由受理一方同時辦理國稅局、地稅局稅務登記手續,發放一套稅務登記證件(含正、副本,具體樣式見附件)。納稅人無需再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業務,從而實現稅務登記聯合辦理工作機制。
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適用于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服務,進口貨物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地稅機關單獨進行稅務登記管理的納稅人由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范圍包括:一照一碼戶信息采集和一照一碼戶信息變更以及非一照一碼戶設立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其他稅務登記業務仍需分別到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辦理。
四、對暫未納入“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范圍的國地稅共同管轄納稅人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加蓋“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兩個印章。納稅人在實施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前已領取的珠海市國家稅務局和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各自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仍然有效。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1、稅務登記證件正本樣式(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2、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樣式(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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