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深圳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批準初審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1)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及相關供地政策;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3)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4)取得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發改部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以及環保、林業等相關部門批準文件.
二、辦理材料
原件
(1)通過窗口提交的,經辦人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需提交本人簽名、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簽名、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2)通過網上提交的,上傳原件彩色掃描的電子文件
申請材料已實現信息共享的,無需提交原件。申請人只需提交證照編號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申請材料已實現信息共享的,無需提交原件。申請人只需提交證照編號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申請材料已實現信息共享的,無需提交原件。申請人只需提交證照編號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申請材料已實現信息共享的,無需提交原件。申請人只需提交證照編號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網上申請。申請人訪問、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深圳分廳,選擇申請辦理事項,根據預審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提交相關電子材料、預約辦理時間和地點等,申請人在確認信息準確無誤后,提交申請。
2.網上預審。收到預審申請2個工作日(或規定時限)內完成網上預審,符合預審條件的,通過預審;不符合預審條件的,應當列明理由,不予通過預審;預審結果通過全市統一申辦受理平臺告知申請人。網上預審通過后,申請人可憑身份證明和相關紙質材料向綜合窗口報件。30個自然日內未辦理報件的,預審結果作廢。網上預審未通過的,申請人可在補正相關材料后再次提交預審或直接到現場報件。
3.受理。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綜合窗口報件,綜合窗口受理人員預審結果及提交材料實施受理,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市統一申辦受理平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補正材料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情況。對于提供網上全流程辦理的,網上預審通過后轉入網上受理,申請人可無需到綜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過全市統一申辦受理平臺告知申請人。
3.申請材料交接。綜合窗口將報件材料轉交市規劃國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當天轉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個工作日上午10:00前轉交,并辦理交接手續。
4.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按規定對材料內容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開展用地報批審查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批。經批準后,核發《準予許可決定書》并辦理后續用地手續;不予批準的,核發《不予許可決定書》。
5.材料歸檔與發文登記。在審批時限前2個工作日將辦理結果等送至檔案室歸檔,在審批時限前1個工作日完成發文登記。
6.發文材料交接。市規劃國土委在法定或承諾辦理時限內將辦理結果文書轉交給本級大廳綜合窗口,并辦理交接手續。
7.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綜合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綜合窗口通過全市統一申辦受理平臺發送領件通知。申請人通過窗口自取的,綜合窗口在核對相關信息后,發放結果文書或證件,并要求申請人通過電子簽名簽收;通過郵寄方式領取的,綜合窗口委托郵政單位寄件送達;通過自助服務終端取件的,綜合窗口告知申請人持身份證或取證密碼在規定時間內到自助服務終端自行領取。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市(區)行政服務大廳綜合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綜合窗口受理人員依據材料清單、審查要點及樣表實施受理,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市統一申辦受理平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補正材料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情況。
3.申請材料交接。綜合窗口將報件材料轉交市規劃國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當天轉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個工作日上午10:00前轉交,并辦理交接手續。
4.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按規定對材料內容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開展用地報批審查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批。經批準后,核發《準予許可決定書》并辦理后續用地手續;不予批準的,核發《不予許可決定書》。
5.材料歸檔與發文登記。在審批時限前2個工作日將辦理結果等送至檔案室歸檔,在審批時限前1個工作日完成發文登記。
6.發文材料交接。市規劃國土委在法定或承諾辦理時限內將辦理結果文書轉交本級大廳綜合窗口,并辦理交接手續。
7.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綜合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綜合窗口通過全市統一申辦受理平臺發送領件通知。申請人通過窗口自取的,綜合窗口在核對相關信息后,發放結果文書或證件,并要求申請人通過電子簽名簽收;通過郵寄方式領取的,綜合窗口委托郵政單位寄件送達;通過自助服務終端取件的,綜合窗口告知申請人持身份證或取證密碼在規定時間內到自助服務終端自行領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南山區濱海大道輔路3001號深圳體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務大廳
五、辦理時限
2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
全文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發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25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第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或者審核文件。
建設項目擬占用耕地的,還應當提出補充耕地方案;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六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
申請先行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先行用地申請;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審核文件或者有關部門確認工程建設的文件;
(五)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批準先行用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
第七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編制,一年申報一次;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回復。
第九條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并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同時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第十一條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占用農用地的種類、面積、質量等,以及符合規劃計劃、基本農田占用補劃等情況。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包括補充耕地的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以及補充耕地項目備案信息。
征收土地方案,應當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種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
供地方案,應當包括供地方式、面積、用途等。
第十二條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并將審查所需的材料及時送該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必須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后,應當將批準文件和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三條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規定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30日內審查完畢。
建設用地審查應當實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內部會審制度。
第十四條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三)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不得辦理土地征收。
第十六條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二)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符合規劃、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第十七條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批件后5日內將批復發出。
未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批復建設用地。其中,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辦理回復文件。
第十八條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方案經批準下達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二十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要求,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使用方式,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后,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用地批準書》公示于施工現場。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提供國有土地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用地進行跟蹤檢查。
對違反本辦法批準建設用地或者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2016年)
第三部分第8款8.創新民生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對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劃定管理范圍線委托管理的非城市建設用地:市投市建的項目,按現行程序由市規劃國土委報市政府審批,并負責做好相關備案、監管工作,如有需要,市政府可委托區政府審批;市投區建、區投區建及其他社會投資項目,市政府委托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審批下發批復后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其中按規定需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的,由區政府審查后報市規劃國土委,市規劃國土委依程序報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下放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職權。擬以招拍掛、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的土地涉及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的,分別在審定招拍掛出讓方案或供地方案時,同步審批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凡市政府委托區政府審定招拍掛出讓方案、供地方案的,其所涉農用地轉用地實施方案同步委托區政府審批,其余按現行程序同步報市政府審批。區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由區政府下發批復后,區財政部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底與市財委結算。各區應做好省國土資源廳監測監管系統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供地情況備案、批后監管(含閑置土地處置)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9年)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8年)
第二十八條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申請程序:
(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同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由建設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并根據預審結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核定用地指標,向申請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二)申請人向項目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立項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時,必須附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立項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
(三)建設項目批準后,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立項批準文件以及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有關圖件等材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地方案的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2017年)
一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以下職權調整至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行使:
(一)土地招拍掛供應方案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但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以劃撥或者協議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含城市更新項目)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但在國有儲備土地上安排的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搬遷安置用地,市政府未交由區政府審批的市投市建項目用地,以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規劃國土委每半年將各區政府上述審批情況匯總后報告市政府。上述建設用地的批后監管(含閑置土地處置)由區政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9年)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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