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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密切關聯。國家機關的活動,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執行國家職能、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的活動。
這種活動除了必須具有合法性之外,還必須具有客觀公正性,故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實際上是指合法、客觀公正地執行國家機關職能的活動。國家機關的活動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實施,所以,公眾信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客觀公正性,這種信賴又有利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公正地從事職務活動。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犯的瀆職罪,從內部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也侵犯了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正因為如此,一些國家的刑法將瀆職罪規定為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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