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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毒服刑19年,被判無罪47天后,黎金連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法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100余萬元。
1999年,黎金連因被控用毒太妃糖殺害同村兩名兒童,被江西吉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二審江西高院維持原判。此后,19年過去了,黎金連和她的女兒李春蘭不斷上訴,許多NPC代表和法律專家也為此案提出上訴。
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對黎金連案作出再審判決,認定其無罪,當庭釋放。此時,黎金連已在獄中服刑18年零11個月。
據黎金連及其代理律師統計,從1998年10月10日至2018年6月1日,黎金連喪失生命自由達7175天。
根據介紹,7,175天是在賠償申請中分段索賠的。其中,1998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有4713天,要求按照去年全國日平均工資284.74元的3倍計算,共計4083171.6元。
2011年,江西高院再次審理黎金連案,并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再審裁定,維持原判。黎金連的代理律師常陸認為,江西高院在第一次再審中仍然維持有罪判決,即使認定本案定罪證據不足,當庭檢察官也認為證據有問題,導致賠償請求人被拘留2395天。這一時期,人身自由受侵犯的程度與前一階段不同。
黎金連的妻子陳春香在丈夫被帶走20天后去世。她的母親在2011年黎金連案重審一年后去世,她的女兒李春蘭為此案申訴了20年,至今未婚。
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黎金連指出,妻子和母親的死亡,女兒未婚先孕的控訴,對其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創傷和不可挽回的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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