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真錢和假錢怎么區分,真錢賭場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對于賭場放高利貸的人,需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明知是借錢開賭場而借錢給他人,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完全符合高亮《解釋》第四條關于賭博罪共犯認定的規定,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另一種是借錢給賭徒,收取高額利息。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區別對待。賭場給賭客放高利貸有三種情況:
2、一是賭場老板自己或者雇傭專門的人,把錢借給賭場的賭客,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是賭場老板最大限度賺賭客錢的一種手段。屬于開設賭場的行為之一,可視為開設賭場罪的從重處罰。
3、二是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行為人主動聯系賭場老板或管理人,在征得同意后,向賭場內的賭客發放貸款,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況屬于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人事前或過程中的共謀,也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4、第三,行為人在賭場自己借錢給賭客,收取高額利息。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行為人事先或事后與開設賭場的行為人進行了共謀。因此,雖然這種行為客觀上延長了賭博時間,提高了賭注,擴大了規模,進一步增強了社會危害性,但參賭人員的賭博行為大多是違法的,一般不構成犯罪(賭博作為一種業務除外),因此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中的共犯。
5、另外,犯開設賭場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至于上面提到的第三種情況,即“行為人將自己的錢借給賭博者到賭場,收取高額利息”,雖然其行為不能定性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從犯罪構成的理論分析,賭場放高利貸具有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主動向賭場放高利貸,為賭客提供賭資,客觀上可以延長賭博活動時間,擴大規模,提高賭注,擴大賭博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與賭博人員聚眾賭博具有犯罪因果關系。眾所周知,賭博產生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賭博活動的輸贏一般都是當場兌現。因此,賭場出借人雖未“聚眾”或“賭博”,但不僅延續了現有的“聚眾”“賭博”活動,還將“賭博”活動升級,是聚眾賭博的表現形式,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聚眾賭博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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