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任就遭搜查!民眾黨“準新竹市長”高虹安列“貪污罪”被告

導讀民眾黨籍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被控詐領“立委”助理費案,臺當局檢調單位15日兵分八路,搜索高虹安“立”委辦公室、高虹安住處,以“他字案...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被控詐領“立委”助理費案,臺當局檢調單位15日兵分八路,搜索高虹安“立”委辦公室、高虹安住處,以“他字案”被告身份約談高虹安,高的男友李忠庭,高辦主任陳奐宇,以及曾任高辦公關組長、昔日被封為“臺大13妹”之一的“公衛文”,綽號“水母”的王郁文四人,另依證人身份詢問高虹安助理黃鈴惠。

檢察官復訊后,令高虹安改列“貪污罪”“偵字案”被告,以60萬元(新臺幣,下同)交保,其男友李忠庭無保請回,陳奐宇、王郁文二人各以10萬元交保,證人黃鈴惠也請回。

據了解,臺當局檢調聲稱獲報,高虹安辦公室要求干部、助理,包括李忠庭、前任高辦干部黃惠玟、吳達偉、現任干部陳奐宇、高辦副主任陳昱愷及“公衛文”、王郁文等6人,捐出部分薪水充當“公積金”。六人回捐金額從20000元至303076元不等;其中吳達偉曾被揭露,前年2月申領公費薪資5萬元,實領為0。由于高虹安日前曾試圖聯系黃惠玟、陳奐宇等人討論助理費,為避免高上任新竹市長后,相關證據遭滅失,臨時決定趕在臺當局立法機構會期進行期間,經立法機構同意后展開搜索及約談。

由于12月25日就是新竹市長宣誓就職,后續高虹安是否有羈押等強制處分仍未知,能否順利宣誓就職也引發熱議。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表示,若縣市長因故無法于規定日期內宣誓就職,應在三個月內補宣誓,若無法依規定補宣誓就要補選。

依臺灣地區“宣誓條例”第8條所規定,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其依第3條第2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而另定日期應在3個月內,若無法宣誓,視同缺額,應“依法”辦理補選。補選當選人宣誓就職前,由內務主管部門報請行政機構派員代理市長職務。

針對此事,臺灣學者林廷輝15日在臺媒節目中指出,“宣誓條例”第8條有特別規定,如果是因為外力因素影響,則另當別論。也就是說,高虹安自己本身有意愿,就要讓她宣誓就職。

林廷輝接著指出,高虹安有可能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而停職,但停職的前提要件是必須讓她就職,她才能停職。所以如果根據“地制法”的規定,要先讓她停職,然后讓行政機構派人直接進駐到新竹市或是補選,也必須要讓高虹安先就職,才能做停職的動作。

林廷輝更預測,民進黨應該會讓高虹安先就職,然后再讓她停職。檢調的動作,原則上就是一個檢調系統必須要做的動作,一個案子到一個階段,就是要對社會交代,但他不認為,民進黨敢膽大包天到不讓高虹安就職。

臺灣“聯合新聞網”發表文章指出,高虹安是不是涉及濫用助理費問題,“司法”當然有權追究。只不過,這一場仗由選舉后期,民進黨就傾全黨之力,動員“資策會”、立法機構、檢調等單位齊轟高虹安,史無前例的追殺動作歷歷在目,新竹市民對選舉過程的爭執已了然于心。會愿意用9萬選票來表達不同的意見,自然有選民對此一事件的判準,高虹安助理費處理的問題,需不需要這么大動作來處理,合不合于比例原則,社會自有公論。(海峽導報駐臺記者 林靜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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