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參加高考(高考冒名頂替屬于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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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冒名頂替參加高考,高考冒名頂替屬于犯罪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十年寒窗無人問,一獲高分或被替",發生于高考錄取環節的頂替案,比替考案頻密,甚至在有的地方形成了頂替案的"黑色產業鏈"。頂替對受害者的心理打擊、前途的損毀,對政府和機構的公信力的破壞,對道德底線的沖擊都是極為嚴重的。農村的優秀學子,他們的上升通道本來就狹窄、改換命運的機會幾乎系于高考,考上大學也幾乎是他們唯一的精神寄托和希望所在。高分考生被有權勢的低分考生頂替后,本來有光明的前途瞬間被不知不覺地推進命運的陰影里,失去改換命運的機會,多數考生因喪失信心、無錢復讀而走向艱難的低薪打工市場輾轉一生。對頂替者而言,只要動用關系和權力就可以劫掠他人的勞動成果,被頂替者越勞苦功高,頂替者的收獲就越豐腴。可以說,頂替者謀了自己的財、害了別人的命(命運甚至性命)。因為有些頂替者憑一紙高校畢業文憑進入了福利較好或工作穩定的單位,得到了不應該得到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利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考考試的時候冒名無替考的,是屬于犯罪的行為,會構成代替考試罪,可以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作弊罪客觀表現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

所謂“法律規定的考試”,是指由國家所頒布的法律中所規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眾,統一進行的各種考試,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學業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等社會證書類考試,司法職業資格考試、證券師從業資格考試等資格類考試,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等招錄考試等等。

所謂“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他人進行作弊的行為,組織的對象不限于考生,還可以包括考生家長、教師等。

所謂“作弊”,即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通過不正當途徑參加考試,或在考試過程中在考試不允許的范圍內尋求或者試圖尋求答案的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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