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豐順縣辦學許可證注銷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符合規定終止情形的:①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③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2、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必須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
二、辦理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
方案合理,符合法律規定
學校所有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決議上簽名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提出
按表格規范填寫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豐順分廳(網址:http://fswsbs.meizhou.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23)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10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出具電子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材料不齊的,當場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
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豐順縣行政服務中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需要現場勘查的,組織人員實地核查,作出審查結論。
4.決定。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證件批文,并在許可決定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的制作,通知申請人領取辦理結果;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豐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培訓教育就業股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齊的,當場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需要現場勘查的,組織人員實地核查,作出審查結論。
4.決定。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證件批文,并在許可決定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的制作,通知申請人領取辦理結果;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豐順縣湯坑鎮莊園路2號
五、辦理時限
4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豐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八條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