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高州學前教育機構變更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變更需滿足以下條件:1)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2)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二、辦理材料
原法定代表人與擬定法定代表人之間簽訂的關于幼兒園變更前后債權債務及幼兒安置等問題的協議
1.原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并簽字。2.原件3份。
原件3份。
驗原件收復印件3份。
教育行政部門近兩年辦學條件評估或年檢合格證明。
無。
新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承諾書。內容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接受原法定代表人對幼兒園、教師、學生所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①學校的名稱、地址;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5人以上(奇數)簽名、按手印。2.原件3份。
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民辦幼兒園的財務收支審計及財產清算報告。驗原件收復印件3份。
1.需有原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五個以上(奇數)簽名按手印。2.原件1份。
驗原件收復印件3份。
原件3份。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茂名市高州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教育部門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教育部門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2《變更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門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變更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高州市文明路19號
五、辦理時限
3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高州市教育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2010年)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設立,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實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師范、醫藥類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二)實施師范、醫藥類以外的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高級中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五)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技工學校,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審批。
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設立申請,由負責審批高層次學校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層次審批機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1986年)
第八條學校的開辦、合并或停辦,須經縣(市、市轄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
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
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
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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