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委托他人炒期貨71萬僅剩11萬,法院:受托人擔責八成

導讀原標題:女子委托他人炒期貨71萬僅剩11萬,法院:受托人擔責八成本文轉自【澎湃新聞】;吳女士將自己的期貨賬戶交給微博上認識的人操作,等...

原標題:女子委托他人炒期貨71萬僅剩11萬,法院:受托人擔責八成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吳女士將自己的期貨賬戶交給微博上認識的人操作,等來的不是收益,而是71萬元血虧至11萬元。她將幫她理財的兩人訴至法院。一審郴州北湖區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對吳女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近日,湖南郴州中院二審對該起案件的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微博認識的人代為理財,71萬元血虧僅剩11萬元

2021年6月29日,原告吳某通過微博認識被告余某,并向其咨詢微信專屬股票提示業務,隨后加入余某組建的微信群。

2021年8月至10月間,吳某與余某就期貨投資事宜多次溝通,余某以高收益為由不斷勸說吳某進行期貨投資,同時表示需代為操作期貨賬戶。吳某開通期貨賬戶后,于2021年10月25日匯入1元激活賬戶,后面陸續匯款四次,合計匯入710000元至期貨賬戶用于投資交易。

2021年10月27日,吳某通過微信將賬戶的賬號及密碼發送給余某,交余某打理。吳某與余某未就期貨投資的交易事宜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僅口頭約定投資期間產生的收益按四成分配給余某。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吳某發現期貨賬戶多次出現虧損,聯系余某了解交易情況,余某告知吳某繼續等待,此期間交易賬戶仍然由余某打理。

2022年1月7日起,連續多日吳某的期貨賬戶被強行平倉,出現嚴重虧損。2022年1月11日,余某讓吳某添加了“分析師”即另一被告譚某的微信。譚某表示看錯了行情導致虧損嚴重,還需要時間慢慢恢復。

2022年1月14日,余某向吳某提供了譚某的身份信息,并表示賬戶已由譚某操作,讓吳某聯系譚某。2022年1月19日,吳某委托平倉后向期貨有限公司申請凍結賬戶,2月15日賬戶解凍后,吳某將賬戶內剩余資金112821.64元轉出。

另查明,余某稱其與譚某二人共同接受他人委托理財代理時均未取得期貨從業資格。

法院判決:受托操作他人賬戶投資,未盡必要注意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本案余某、譚某接受吳某委托操作吳某的期貨賬戶,雙方形成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但通過微信就委托事宜進行了溝通并實際提供了期貨賬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無效事由,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的有償委托理財事宜,被告余某應當審慎履行受托投資義務及報告等其他義務,在投資發生虧損時,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原告吳某不了解期貨投資,余某明知此情況卻多次以“高收益、投資經驗豐富、風控水平高”的說辭勸說吳某開通期貨賬戶,并代為操作。

2021年11月起,吳某的期貨賬戶不斷出現虧損,對于吳某提出的疑問,余某依舊沒有提醒風險,也沒有按照雙方此前溝通的20%風險控制限度執行,最終導致吳某的期貨賬戶被多次強行平倉,出現嚴重虧損。

對于虧損的結果,被告譚某僅告知吳某是看錯了行情,建議吳某繼續等待機會。故,被告余某、譚某共同接受委托操作吳某的期貨賬戶投資,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于吳某的本金損失存在過錯,應當對吳某承擔連帶責任。

吳某作為案涉期貨賬戶的權利人,有直接操作的權限,本應充分了解投資的市場風險,卻片面聽信被告的高收益說辭,隨意委托他人理財,期貨賬戶出現虧損時也未認真考慮之后的嚴重虧損可能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任由被告持續操作賬戶,直至發生嚴重虧損被多次強行平倉,因此吳某對于其損失也有一定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酌情確定本案原告吳某投資期貨的本金損失由被告承擔80%,吳某承擔20%。根據吳某提交的交易結算單,吳某投入案涉期貨賬戶的資金為710000元,2022年2月15日結算后剩余金額為118296.64元,故吳某的期貨賬戶本金虧損為597178.36元,兩被告承擔損失的80%即47774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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