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左瑋】
近日,備受關注的甘肅12歲女孩被強奸案一審宣判。此案中,12名公職人員因失職失責被嚴肅問責處理。
在被侵人害報警后,公安機關在將涉案男子帶回訊問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此后受害者家屬進行了長達數年的維權(圖源:網絡)
事關孩子的案件,刺痛著民眾最敏感的神經,也將“如何預防此類慘劇頻發”的疑問推向了全社會的面前。
“強制報告制度”,正與此高度相關。
01 犯罪變多了?不,是更多的犯罪被發現了!
2021年某天,C市某中學課間休息時間,班主任劉老師被學生小文悄悄叫住。小文將老師帶到隱蔽處,將一張紙條迅速塞給老師后跑掉。劉老師打開紙條,紙條上是歪歪斜斜的幾個字“我被性侵了”。而此時,剛完成“普法進校園”活動的檢察院工作人員們,正準備離開學校。
劉老師私下截住了王檢察官,在初步核實小文年齡、家庭情況等相關信息后,王檢察官指導班主任啟動了強制報告。很快,老師按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立刻報案并同步報備檢察機關。檢察院聯合偵查機關、醫院、民政和心理咨詢中心的“一站式保護”等司法救助也隨之啟動。
隨后,法院以強奸罪依法判處文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一站式”保護中心,小文向心理撫慰師哭訴:她已默默忍受了很久,直到檢察院來到學校進行普法教育——“或許還有人能幫幫我”——她終于鼓起勇氣寫下紙條交給了老師。
這是該中學首次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將罪惡繩之以法的案件,也是強制報告制度落地后,全國辦理的眾多相關案件之一。
近五年,檢察機關共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萬人,年均上升3.6%。其中,起訴強奸、猥褻兒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萬人,此類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較五年前的2017年,發案量明顯上升。但是天網系統、人臉識別等較之前更為普及,按理說,案件量應該大幅下降吧?”
“發案量明顯上升,并非是指現在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比過去多,而是被發現的多了。我理解的是,發案量上升意味著更多罪犯被發現并制裁。五年來,檢察機關起訴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審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6.7萬人,占判決總人數的41%,高出整體刑事犯罪23.9個百分點。此類案件一旦發現,絕不姑息,但依舊有很多沒有被看見的慘劇在發生。”
在隱秘的角落,如小文一般在黑暗中自我舔舐傷口的孩子,還有多少?
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方面,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多為熟人作案,發生在家庭、學校、培訓機構等封閉環境中。外人很難察覺,或是發現后害怕惹禍上身而三緘其口;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薄弱,而部分監護人因“家丑不外揚”瞞報謊報。客觀上的姑息養奸,使受侵害對象進一步擴大,而伸向孩子們的黑手,即使事后被發現,因時過境遷、證據滅失,嚴重影響了犯罪制裁和受害者的救助工作。
一幼兒家長對我坦言:2019年,她兒子及園內一些男童疑似被園內男幼師猥褻。此事在幼兒園及家長內部引起軒然大波,部分受害兒童家長要求報案,讓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懲罰;而更多受害家長認為報案會將事態擴大,對孩子名聲及成長造成不良影響。幾經協商,最后家長們與幼兒園達成諒解、私下解決。
“我恨不得那個變態去死!我是想報警鬧大讓罪犯蹲局子的,但家長內部越討論,大家就越反對報警。報警后警察們調查取證,總要詢問細節吧?讓娃娃反復回憶,反而整出心理陰影怎么辦?警察上門來找,萬一漏了風聲,成了周圍人的飯后談資,要不要搬家?”
隱私名譽的擔憂、取證中是否造成二次傷害等原因,使得該類案件犯罪黑數較高。《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顯示,侵害不止發生在女生身上,男性受害者在未成年人性侵犯罪中占比約為1/6,但男性受侵害常常被忽視,監護人也更恥于報案。
“如果當事人不愿報案甚至隱瞞,沒有立案就無法進入司法程序。”警察告訴我。“這種事情,當時沒法固定證據,涉案各方又不配合,那確實無法從法律層面制裁犯罪者。”
這不由得讓人思考,當監護人不愿或不會報警,如何發動社會上更多的力量,阻止侵害行為的發生?
02 強制報告制度:發現侵害,必須發聲!
王檢察官感嘆:“遭受侵害時,孩子真的太弱小了。如果有成年人發現侵害、介入保護,孩子的情境會大大改善。”強制報告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誕生:讓制度長出牙齒,使更多密切接觸孩子的成年人必須發聲。
2020年5月,九部委聯合護苗,會簽下發了《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我們來簡單了解一下。
首先,報告主體是誰?
《意見》規定的報告主體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簡而言之,凡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教師、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甚至賓館酒店、KTV、網吧、兒童運動場所的經營者等等都是報告主體。
那么,報告什么?向誰報告?
報告主體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時,應當立即向公安報案或向民政、教育等相關部門舉報。
簡單來說,如果您是老師,發現您的學生身體出現非正常傷痕、極端排斥上學或不敢回家等異常請況,需要第一時間報告,防止性侵害、校園欺凌、家庭暴力等危險情形的惡化;
如果您是名社區工作者,在你的轄區里,發現兒童疑似被拐賣或被收買被組織乞討,您的及時報告,將使罪惡得以曝光和解決;
如果您是醫護人員,在接診時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您的報告能為公安機關收集、固定關鍵證據創造條件。
不報告會怎樣?
應履職未履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處分。例如,浙江某中學保安強制猥褻學生,知情教師隱瞞不報,檢察機關督促涉案學校整改,瞞報教師已被暫停評先評優、提職晉級資格。
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主管單位或人員,予以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湖南某小學教師強奸、猥褻學生案件中,涉事學校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檢察機關以涉嫌瀆職犯罪對該校正副校長提起公訴,現已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5月,最高檢再推新規:每案“是否報告”必查機制,倒推調查過程中隱瞞不報的責任人。這一系統性且附帶問責后果的制度,極大壓縮“私了”和隱瞞的空間。
對于家長擔憂的隱私問題,最高檢在全國加快建設的“一站式”取證救助機制,規避了過去反復取證造成二次傷害、受害者信息暴露等風險;同時,多地落實的“入職查詢制度”,會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人員進行審查,查詢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嚴格將劣跡人員與未成年群體隔離開。
《意見》出臺及實施兩年有余,在試點城市對遏制犯罪行為、及時救助受害者取得明顯成效。且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強制報告制度”首次以國家法律的高度得以體現,但制度能否在全國推廣、落地生根,還需克服重重困難。
03 落實的難點在哪里,如何破解?
那么,全面推廣落實的痛點在哪?
實際上,強制報告并非2020年橫空出世。早在2013年、2014年部分文件中,均有強制報告的相關內容。但此前的實踐中,落實情況并不理想。究其原因,知曉率太低及知情者報告意愿不高,成為制度難以邁出第一步的巨大枷鎖。
2018年,L市某個急診科,醫生發現就診女孩傷情異樣。在詢問病史時,醫生感覺陪伴孩子前來、自稱“父親”的楊某言辭閃爍,遂悄悄報警。最后,楊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報案醫生是當晚第三個接診孩子傷情的醫務人員。而前兩位,因為種種原因沒有選擇報警。
據不完全統計,大量監護人或隱秘場所侵害案件,因醫務人員報警得以發案;一些留守、智障兒童遭受侵害案件,也源于教師、支教群體和公益團隊的報告。此類事件進入公安機關視線,往往源于偶然,常常依賴于察覺異常的教師及醫護人員的職業操守及膽識道德。而趨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人的膽識道德,恰恰是最不穩定的參數。
一些職業敏感群體有著特殊的擔憂。醫生擔心報警后遭到報復,或報警后需配合警方調查,影響大量病人的看診工作;一位小學教師也向我表達了報告的顧慮:“低齡段的孩子想象力豐富、表達力有限,有時說的話和實際情況出入很大。我如果按學生說的情況啟動強制報告,后來發現搞錯了怎么辦?校領導會不會找我麻煩?家長會不會舉報投訴我?”
某市民政中心的心理專家告訴我:“因為接觸已成既定事實的慘劇多,所以社工們很愿意加入預防端口、及時報告犯罪行為,防止更多慘劇發生。他們是否報告的疑慮在于:有些情況卡在某個點上,不上不下,社工們沒法辨別報還是不報、警察會不會立案;報告后,后續救助、幫扶等兜底工作是否行之有效,會擔心孩子沒得到妥善救助,反而比報告之前境遇更糟。”
她的觀點與一份涉及4個省、300余份樣本的調研報告不謀而合。
強制報告制度出臺半年前,北京專業機構曾面向社工及兒童主任(村/居委會里具體負責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的人員)做過一次匿名調查,其中一個內容是“你愿意報告嗎?”,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人發現孩子被侵害時,都愿意報告。但是,不少人仍有頗多顧慮:
這些顧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
不止一位受訪警察告訴我:“有些情況報告上去,在立案層面也面臨尷尬。”例如,近些年“一站式”救助保護制度,讓性侵事件更多地進入受案/立案環節。但受制于警力資源,“一站式”救助保護,客觀上對校園霸凌、家暴等侵害事件形成了“擠出效應”。或許因為這些原因,過去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對強制報告雖有所提及,但對報告行為是鼓勵或呼吁,缺乏真正的“強制力”。
對部分報告主體提出的苦衷和疑慮,王檢察官的看法是:“新制度落地,必然會遇到各種現實困境。但要明白一點,(報告主體)你是公職人員啊!或者是和大量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成年人啊!你在這個位置上不做事,你難道指望老百姓去做嗎?”
S省長期研究兒童救助工作的費院長,則為我介紹了蕭山、重慶等地的優秀案例及他的看法。
“比如落實情況好的蕭山區醫院,主管領導在設計機制之初,就沒考慮讓醫生以個人名義去報告。”醫生并非圣賢,繁重的看診工作以及擔心涉案太深的顧慮,猶豫之間,報告與否就需要靠機制設計來引導。“發現可疑情況,他可以啟用醫院的‘一鍵報警’,或者把線索發給醫務處/綜治辦,醫院以單位名義報案。報告醫生裝著什么都不知道繼續自己的正常工作,報案、核實、鑒定和后續個案追蹤由其他部門來完成。這樣,即保護隱匿了首報人,也讓很多人克服了怕惹麻煩的心態。”
“但很多欠發達地區,沒有能力實現城市的科技賦能。因此部分受訪主體對全國推廣并不樂觀。您怎么看?”
“并不是照搬做法,而是提煉成功的要點。比如蕭山醫院成功的經驗在于把報告人從個人壓力、個人顧慮中解放出來了。法律設置了一個框架,其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把法律執行好,就需要我們實踐者去動腦子。”費院長解釋,“方法總比困難多。以四川為例,華西醫院實力雄厚,它可以借鑒蕭山醫院模式;其他市的醫院,那我可以由檢察院牽頭,以縣為單位設立點位來收集疑似情況和線索。再比如,我不是報告主體就是個路人,我因為及時報告挽救了一個孩子,能不能參照見義勇為來表揚?這些都會影響制度在各地的生命力。強制報告是一個非常好的新制度,它在全國實踐過程中肯定會暴露一些問題,但這都不是唱衰或者畏難的理由。”
為了打消報告人的顧慮,新法也規定了對報告人的保護措施:一是規定了保密權,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意見》第 13 條)。二是規定了報告免責。如果因為報告而引發了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意見》第 15 條)。司法專家解釋:“簡而言之:報告無責、不報追責。發現疑似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即使報錯了也是免責的,但如果侵害真實發生了,你知情不報是要追責的。報告不再是一項可為可不為的事,及早發現,才能及早干預。報告不是最終目的,保護兒童才是。”
筆者就“報告無責、不報追責”咨詢了22名報告主體,其中不乏兒童醫院名醫或大城市教師群體。但大多數并不了解以上兩個條款,極個別甚至沒有聽說過強制報告制度。對此,王檢察官說:“強制報告制度畢竟是個新提法,宣傳度和知曉率都很低。這也是各地檢察院在大力普法,也迫切希望新聞媒體宣傳的原因。”
04 我們能為孩子們做些什么
強制報告制度,多啟動在侵害已經發生之后。為了避免類似的悲劇反復重演,我們應該思考——能不能在悲劇擴大之前、暴力萌芽之時,就讓罪惡剎住腳步?
2019年10月,男孩小陽被兩個少年毆打后拉入賓館,并拍攝欺辱視頻。小陽曾在辦理入住時抵抗拒絕,但明知眼前群體均為未成年人的旅館經營者,沒有登記、毫不過問地收錢開房,讓男孩失去了最后的獲救機會,造成嚴重后果。案發后,公安機關對該賓館依法處罰。
2021年學生假期,重慶某女孩險遭性侵、逃跑后報案,辦案人員調查中發現,她脫險時曾向某酒店求助被拒,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已依法追究酒店責任。
涉未成年人侵害案件中,半數住宿經營者都存在不詢問、不登記、不報告的情況。旅館、賓館、酒店從業人員對強制報告義務的不了解或不配合,是未成年人保護防線失守的普遍原因。
對賓館的事后處罰畢竟是亡羊補牢,如何從源頭抓起、最大限度的做好犯罪場所風險防控?
2021年4月,N區公檢法共同研發了未成年人入住旅館風險自動預警系統。系統根據未成年人以及同住人員的住宿登記情況進行大數據比對,并以此設立綠黃紅三個風險由低到高的登記預警。公安機關會根據預警等級采取不同防范措施,一旦顯示紅色便會立即出警,從源頭干涉侵害風險。2021年6月1日起,新法加重了對經營者不履行住宿登記制度和強制報告制度的法律責任。停業整頓或吊銷相關執照、并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金,將給那些心存僥幸、得過且過甚至包庇犯罪的經營者們致命一擊。目前,民政部已將強制報告落實情況作為全國未成年人保護示范建設標準之一。教育部印發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對落實強制報告作出規定。
那我們普通百姓,能為孩子們做些什么?
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寒假某天,不滿12歲的小小獨自搭乘出租車。途中,小小向司機王師傅提及自己要去賓館進行假期打工的面試。到達目的地后,小小跟隨一男子進入賓館。王師傅與現場另一名出租車司機張師傅商量片刻后果斷報警。很快,民警破門將欲行強奸的男子孫某當場抓獲。原來,孫某長期混跡未成年網絡社交群體,制作假證件后冒充招聘人員,約未成年人線下見面后實施強奸。在孫某被控制期間,仍有多名未成年人通過微信、QQ等方式詢問孫某何時去面試。最終,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他的歸案,直接挽救了多名潛在的受害者。
此案中的兩位司機,并非強制報告制度的相關人,也許和你我一樣,面對突發情況時只是一個路人。但當我們目睹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或預感侵害即將發生時,我們的一個舉動,或許就拯救了孩子們的一生。在賓館、飯店、網吧KTV等場所,一旦出現了未成年人,作為成年人的我們都應該高度警覺,發現異常及時報告。最高檢也在積極優化12309檢察服務平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區建設,與強制報告制度銜接,并通過App、小程序等方式,方便報告主體及群眾提供線索。
徒法不足于自行。強制報告制度要真正發揮作用,有待全社會合力護苗,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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