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生祠”事件:如何維護數字空間人格權?丨快評

導讀廈門女子璐璐(化名)日前發現,某安息網絡祭祀平臺竟設有“廈門美麗女孩璐璐紀念館”。網頁上不但記載了璐璐包括出生日期、籍貫與悼詞的“...

廈門女子璐璐(化名)日前發現,某安息網絡祭祀平臺竟設有“廈門美麗女孩璐璐紀念館”。網頁上不但記載了璐璐包括出生日期、籍貫與悼詞的“生平”,還煞有介事地編了一段故事,“2010年1月某天晚上離校后失蹤,過了好幾天才在海里發現她面目全非的尸體。”“紀念館”的“網上靈堂”與“網上墓園”一應俱全,還在“音容笑貌”板塊放上了生活照。

倍感氣憤的當事人發現,這個“紀念館”除了姓名以外,其余信息均與她本人一致。顯然,這是有人惡意盜取了當事人發布的個人信息,然后復制粘貼搬進了所謂“紀念館”。這個網頁建立于2016年,六年來訪問量已達4.3萬余人次。也就是說,有幾萬個當事人現實中素不相識的人都來“掃過墓”,直至有真的親友無意中發現了這家賽博空間的“生祠”。

一個大活人竟然不知不覺間在網上被當成死人“祭奠”了六年,這件事令人氣憤,當事人起訴該平臺的訴愿也得到了支持。法院判決要求平臺方停止侵權,履行嚴格審查義務,嚴防網絡侵權行為。從披露的事實來看,這家網絡祭奠平臺應出于商業目的,在流量驅動下盜取當事人個人信息,移花接木編造故事,意在吸引更多的人來這家平臺進行“網絡祭奠”。網絡祭奠是一門新興產業,平臺方編造這個故事的動機顯而易見:年輕女性,面容姣好,失蹤慘死,這些元素足以支撐話題性與傳播性,為他們的事件營銷添磚加瓦。

公民人格權利是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舉凡姓名、肖像、出生年月、職業信息,都屬于人格權范疇。法院的判決考慮了公序良俗原則,充分尊重了個人權利不受侵犯。不過法院僅僅談到“民事權利”,似乎未對此案涉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人格權做出進一步細化。此案也引申出常談常新的問題:如何有效界定公民在數字空間的人格權?各方(平臺方、用戶、監管者等)如何有效保護數字空間的人格權利?

不少法學理論都認為,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是“人的第二生命”,這在數字時代到來之前已是如此,而在數字空間日趨完善之日更復如是。英語世界常見“人格謀殺”(character assassination)一說,也就是自然人的名譽、聲望、信用等價值層面的人身權利遭遇扭曲、污蔑與攻擊的情況。在本案里,平臺方的作案動機是出于牟利,但類似的行為也有“人格謀殺”的情況,日前喧騰一時的“網課爆破”就是一例。

顯然,公民既有“不被盜取牟利”的人格權,也有“不被攻擊侮辱”的人格權。此外與二十年前的互聯網相比,“一切都是虛擬的”網絡世界正在變得“一切都是真實信息”,數字空間里的人格權變得愈發“實際”,也為相關各方的監管與自律帶來了新的課題——前不久出現的“元宇宙首例強奸案”就是一個至今引發爭議的案件,目前尚無確切的責任歸屬辦法。

在本案中,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既非被動泄露,也算不上是刻意盜取,而是肇事者從當事人的社交媒體上直接復制“借用”。法院的判決強調了“網上祭奠”平臺方的審查義務,但并未提及社交網絡在阻止信息外泄上的責任。如果說社交網絡在技術上完全做到規避“信息借用”很難做到,那么設置一些預防性的壁壘(比如限制復制,完善罰規)則是可以做到的。

其實就本案而言,互聯網上有過類似的事件。某著名社交軟件曾經有過“漂流瓶”功能。這項功能本來旨在為用戶提供匿名社交需求,卻在實踐中出現了各類淫穢違法信息,最終不得不徹底封禁該功能以避免觸法;幾年前,所謂“深度換臉”技術也曾以其異化而被推向風口浪尖,淪為“色情復仇”與“AI假新聞”的樂土,成為元宇宙時代技術異化的典型。

一方面,“技術無罪”不能成為“技術免責”的托詞,平臺方有通過技術手段有效保護人格權利的責任;另一方面,平臺方也并非負有“無限責任”,很多侵權行為的發生正是因為數字空間人格權的立法空白所致,造成無法可依的窘狀。如何更準確精細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促使數字技術更好地造福公眾,同樣是立法者責無旁貸的任務。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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