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5萬拿回1萬?臺北一警察私吞民眾錢財謊稱青光眼,被判刑不服

導讀 據臺媒報道 臺北市北投分局一名林姓偵查佐3年前受理民眾遺失現金5萬(新臺幣,下同),事后卻只歸還1萬,將4萬占為己有,還辯稱患青光眼,...

據臺媒報道 臺北市北投分局一名林姓偵查佐3年前受理民眾遺失現金5萬(新臺幣,下同),事后卻只歸還1萬,將4萬占為己有,還辯稱患青光眼,看不清楚保管袋上金額,且領據上只簽1萬,還說是不慎鉤破保管袋才掉出4萬,后來在倉庫找到已歸還,法官認定林員企圖刻意取走4萬,一審判2年8個月徒刑,上訴后遭駁回,仍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從警28年的林姓偵查佐,2017年1月承辦北投分局拾得物業務,2019年8月21日受理張姓民眾遺失現金5萬、存折8本,28日林通知對方到分局領回,他卻將其中4萬元占為己有,張后來發現異狀,找到派出所員警,員警說當時受理遺失物后,在保管袋上寫明50張千元鈔票,不知為何變成1萬元,并與張一起回到分局,找來督察人員對質。

林辯稱,沒有拆開保管袋,張姓民眾來領回時說遺失1萬元,沒過多久又跑回來說遺失5萬。而原本保管袋4萬元,就算沒有發還,也要送到警察局,不可能據為己有。而辯護人則說,林有青光眼,看不清楚保管袋上的金額,但領據上確實簽1萬元,若要侵占,則會請民眾簽5萬元領據。

判決指出,林在對質時說,當時案件比較多,鉤在一起,拿出來時鉤破保管袋,并在小倉庫找了5到10分鐘,才拿出4萬元給張姓民眾點收。但根據督察組拍攝的保管袋,只有袋口有拆封,旁邊都是完整的,并沒有破損,而且就算被“鉤破”,不規則形狀也不會掉出40張鈔票。

另外,林辯稱剩下4萬要交給警局公告,但警局承辦人說,若全部發回就不會公告,而且根據領據上的1萬元,在張男的對質時找到差額4萬元,已將1改成5字,證明若沒有被發現,林若將領據上的數字改為5也不會被發現,即可現金侵占入己,并將此案報結,警局并不會知道。

判決指出,林抽出1萬元時,就已經知道遺失現金是5萬元,假使民眾真的說遺失1萬,理當再次確認上方金額,但林辯稱手邊沒有資料確認遺失物,并不可采。并痛斥,林見張姓民眾年邁,抱持著找回來部分就好的心態,未必會進一步查證,因而心生歹念侵吞現金。

而且,林見張找來警察質問時,還企圖狡辯,足以證明林將4萬元現金侵占入己的犯意,法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林員與檢方均不服判決,雙雙提起上訴,高院認為,一審法官認事用法無誤,量刑亦妥當,沒有撤銷理由,11日駁回雙方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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