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男子因上班玩手機等多次記大過遭解雇 公司敗訴賠償15萬 律師:應過罰相當

導讀 紅星新聞記者|盧燕飛 實習生|夏雪編輯|官莉 何先鋒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起案件引發網友關注。廣東佛山一男子因記賬出錯、上班...

紅星新聞記者|盧燕飛 實習生|夏雪

編輯|官莉 何先鋒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起案件引發網友關注。

廣東佛山一男子因記賬出錯、上班玩手機、頂撞上司被三次記大過,隨后遭到公司開除。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因伍某某上班期間用手機看娛樂視頻就對其記大過,過于嚴苛,超出合理范疇;而頂撞上司一事,僅有其他員工陳述,這些人員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且未能出庭,所以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伍某某154455元。

而同樣是上班玩手機,2020年江蘇昆山流水線上的工人老王被解雇后,其訴訟請求被駁回,法院認為公司開除老王合理正當。這兩個案例之間的區別在哪兒?對此,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專業律師進行解讀。

案件回顧:

佛山男子三次記大過被開除

其中包括上班玩手機

據了解,伍某某為廣東佛山一家光電公司的員工。公司稱,伍某某去年12月因上班時間玩手機、擾亂會議秩序頂撞上司分別被公司記大過。此前,他還因管理倉庫時出現賬目混亂問題被記大過。公司根據《員工手冊》滿兩次記大過的規定,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伍某某提出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支付其賠償金15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今年6月,一審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公司向伍某某支付賠償金154455元。公司不服上訴,12月二審開庭,并維持原判。

根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公司主張伍某某在一年度內受到記大過處分的次數達到三次,按照規定解除與伍某某的勞動合同。先前,公司以盤點失職造成該公司經濟損失為由給予伍某某記大過處分,后又因9月27日伍某某上班期間用手機看娛樂視頻和10月13日惡意滋事擾亂生產秩序分別記大過,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伍某某屬于年度內被記大過滿二次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伍某某被公司記大過

然而,員工伍某某對此并不認同。他稱自己在庫存盤點上充其量僅負有對下屬人員管理不善的輕微情節,應處申戒處分;工作期間的閑暇時間玩手機也曾經發生,但公司并未及時處罰,說明公司對該行為理解并允許;針對開會期間擾亂會議秩序頂撞上司一事,伍某某稱該事并未發生,并且會議發生在10月,公司在兩個月后才作出處理,時間上存在嚴重拖延,并不合理。

針對兩者糾紛,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關鍵點應是伍某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員工手冊》規定的滿兩次記大過處分的情形。經審查,2021年6月,伍某某管理的倉庫出現記賬數據與庫存數據不符的情況,導致該公司安排兩次盤點查找問題,為此產生員工加班費以及物料損失。伍某某作為倉庫的管理和負責人,對此事負有責任,按照規定處記大過處分依據充分;而后兩次記大過程序與此前的程序不同,明顯不合理。除此之外,伍某某在上班時間看手機確實會影響工作進展,但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行為造成實際的惡劣影響、違紀達到的嚴重程度,公司以此為由給予伍某某記大過處分,過于嚴苛,超出合理范疇;而頂撞上司一事僅為其他員工的個人陳述,這些人員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亦未能出庭作證,不予采信。

《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金根據該員工離職前正常工作12個月期間的平均月應發工資,乘以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15萬余元的賠償金額,是由該員工的薪資水平和工作年限所決定的。

終審認定,維持一審判決,公司應向伍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4455元 。

律師解讀:

兩個案件具體細節有所不同

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與伍某某情況類似的,還有江蘇昆山一名流水線上的工人,但他們的結果卻迥然不同。據荔枝新聞報道,2020年老王因為上班時間玩手機,違反員工手冊規定,被公司記大過處罰,老王因不服氣多次在微信群辱罵和恐嚇領導,被公司再次記大過并開除。老王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將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程序正當、合法有據,駁回了老王訴訟請求。

↑江蘇昆山老王被記大過,媒體曾對此事進行報道 圖據視頻截圖

同樣是“上班時間玩手機”,為何伍某某和老王的訴訟結局相差甚遠?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董正偉律師表示:“這主要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問題。”他解釋道,“事實法律層面,員工看手機可能會浪費時間,但是未必會影響工作。比如等候工作、會議間隙看手機。當然如果員工花很長時間看手機,影響到工作進程給予一定懲罰是可以的,但《勞動合同法》上,看手機達不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兩個案件表面看都和“上班玩手機”有關,但具體細節上有所不同,“佛山案件中,法官認為看手機不足以夠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單位也沒有舉證造成了多大損失。而昆山案中,法官出于維護單位規章制度的考慮,作出該判決。”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程穎律師認為,工作中使用手機影響工作的判定較為模糊,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現代生活中要避免工作期間使用手機辦私事是不現實的,但是如果單位對該行為設置處罰,則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并結合情節和后果做到‘過罰相當’。從必要性看,使用手機是否需要在上班時間進行,是否不合理地占用了過長工作時間;從結果而言,是否對自身工作任務或同事的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了不利影響,或者是否對單位的管理、商業秘密保護、風氣、聲譽等帶來了負面影響。”應從必要性和結果兩個方面分別衡量,避免處罰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況。

針對“擾亂會議秩序頂撞上司”被記大過的做法,董正偉律師表示:“如果是制度相對完善的大型企業或事業單位,下屬偶爾與上司爭吵也屬于正常現象,但較少存在領導因此辭退員工的情況,這是人事制度相對獨立性的體現。人事制度層面也不支持下級頂撞上級就被開除的理論基礎。”

在現代社會中,工作除了離不開法律法規的約束,公司內部的規范條例也將對員工行為帶來影響。程穎律師建議:“針對工作中的違紀處分糾紛,勞動者應熟知并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避免遭受處分;而另一方面,對于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內容,或者單位的處分措施違反了法律或規章制度,勞動者可以保存證據,通過協商、勞動仲裁等形式理性維權。”

—END—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