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司拒絕承運癌癥晚期旅客有沒有道理

導讀原標題:航司拒絕承運癌癥晚期旅客有沒有道理近日,成都天府國際機場一位患癌老人辦理值機時,被拒絕登機。航空公司回應,癌癥晚期患者不予...

原標題:航司拒絕承運癌癥晚期旅客有沒有道理

近日,成都天府國際機場一位患癌老人辦理值機時,被拒絕登機。航空公司回應,癌癥晚期患者不予承運,建議旅客退票。 事情發生后,迅速引發廣大網友關注。

事件起由

癌癥旅客乘機遭拒絕

網傳視頻顯示,9月12日上午,成都天府國際機場EU2205次航班登機口處,有旅客和航班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其中一名身著白色短袖的男子提出,“我承諾書簽了,醫院證明也寫了,我還帶了護理工,你不讓我走。”

此事是因男子隨行的老人身患癌癥被拒絕乘機,該男子認為,自己在乘機之前咨詢過,沒有心臟病、呼吸道疾病、外傷傷口的旅客可以乘坐飛機,但現在卻又因為老人身患癌癥被拒絕乘機。男子和同行另外一名老太表示了不滿和憤慨。

12日下午,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對外表示,該名旅客是癌癥晚期患者,公司有明確規定,針對此類患者不予承運,防止旅客在飛行途中身體不適。并表示:該規定在官網運輸總條件里有公示。如果是早期或者中期的癌癥患者,沒有絕對限制旅客乘機。

對于這一規定,有部分網友認為“冷血”,旅客已經患病,航空公司此舉未免有些不近人情;還有網友說,既然按照當事男子所說自己簽署了免責協議,那么拒乘的規定不太能理解;也有網友認為,航空服務是一種市場行為,顧客有權選擇商家,商家也有權選擇顧客,既然有規定,就應該遵守。

業內發聲

出于安全風險的考慮

此事發生后,一位資深航空業內人士表示,事情本身并不復雜,是一種正常的市場選擇和安全風險考慮問題。

“一方面,航空公司會考慮到病殘旅客的身體狀況,背后可能存在一些人身、財產糾紛和賠償爭議;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實際上有權拒絕一些‘特殊’旅客乘機。”這位業內人士說,目前大多數航空公司都強調,部分殘疾人、臨產期孕婦、新生嬰兒、患有某些疾病或在乘機前做過手術的人群,其身體狀況可能不適宜乘機。以70歲以上老年人乘機規定為例,需要提供航班起飛180天內正規醫療機構的診斷書,且需要去正規醫療機構檢查心電圖、血壓、呼吸道、心率,證明需要醫生簽字、醫院蓋章,經航空公司審核后才允許出票,而這些旅客在購票時,需要查看航空公司的特殊旅客運輸標準,提前向航空公司說明身體情況。

該人士表示,飛機畢竟不同于其他交通工具,在高空環境下,存在很多未知風險。由于空中飛行很有可能誘發老年人的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不同的航空公司,會針對老年人乘機做出不同的規定,很多患病旅客在乘機前,也會被要求簽署相關的承諾書和患病旅客服務須知。

并非孤例

“旅客運輸限制”條款各有不同

事實上,航空公司對此類情況的拒載并非個案。一些航空公司出于飛行安全和環保考慮,對一些疾病患者存在限制。

國航官網上,旅客運輸總條件目錄“第五條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條款中,對罹患疾病旅客無詳細說明,“限制運輸”中有涉及嬰兒、兒童、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孕產婦、傷病及術后旅客說明。

南航官網上,“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條款中,有多項細則和成都航空一致,“癌癥晚期患者”也在列。

東航官網上,“限制運輸”對患病旅客有相關說明:嬰兒、無成人陪伴兒童、患病旅客、殘疾人旅客、孕婦或犯人(含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旅客,即使已經持有客票,也只有在符合東航及其有關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東航及其有關承運人預先同意并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后方予以承運。

廈門航空“拒絕運輸”目錄條款細則里,有對心血管疾病、腦部疾病、呼吸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血液系統疾病、眼科疾病、骨科疾病、近期有手術病史(包括微創手術)、其他包括孕婦、嬰兒(涉及具體細則)人群限制,沒有明確列出“癌癥患者”。

律師說法

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

江蘇金協和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常璇表示,《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中規定承運人(航空公司)的運輸總條件應包括旅客乘機相關規定,包括嬰兒、孕婦、無成人陪伴兒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運標準。因此,可否拒載癌癥晚期的患者要看航空公司的制度并公布運輸總條件。大多數航空公司都將患病旅客等列入限制運輸對象或拒絕運輸對象。航空公司拒絕癌癥晚期患者坐飛機更多是出于病人安全考慮,病人身體健康狀況可能不適宜航空旅行,不涉及消費歧視的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乘機的旅客,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已購票按自愿退票處理。旅客應知曉這個規定,并且提前把真實的自身健康狀況告訴航空公司,讓航空公司提前做出安排。

如果航空公司客服在答復乘客時稱沒有心臟病、沒有呼吸道疾病、沒有外傷傷口都可以上機,乘客因航空公司錯誤答復導致重大誤解,因此機票可作退票處理,其他因購票而產生的損失屬于因航空公司原因導致的額外損失,可以主張賠償。

涉嫌霸王條款應無效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EU05版)》中提到,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中“癌癥晚期患者”屬于“經成都航空同意進行特別安排外,不予承運”的旅客。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對癌癥晚期患者能否乘機,不能一刀切式拒絕,要視情況而定,航空公司需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而非自行做主,對癌癥晚期患者一律不準乘機。

趙良善認為,此類條款可被定性為免除或者減輕了經營方航空公司的責任,加重了乘客的責任,違背了《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此類格式條款無效;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其內容無效。因此,諸如此類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歸屬無效。

應完善拒載標準和程序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此次航空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對癌癥晚期乘客作出拒載決定,從法律層面來看,航空公司的依據就是和乘客簽訂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總條件》是經過民航局備案的文檔,是作為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間運輸合同的一部分產生法律效果,作為限縮旅客權益的格式條款,航空公司是否就此對旅客進行了充分提示,是航空公司是否承擔旅客損失賠償責任的考量。”

他同時呼吁,民航監管機構應對航空公司以醫療原因拒載乘客作出進一步的程序規范,建立健全航空公司拒載乘客的標準制度,讓普通乘客知曉哪些人、什么情況下不能坐飛機,不僅讓乘客可以明明白白地出門,也讓一線工作人員工作時有據可查、有理可依。

銳評

規則與情理 都該建立在安全之上

如果事先與航空公司有過聯系,還簽了承諾書,到了登機口又不讓走,確實會讓人感到不解。具體情形不得而知,也許是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對規定理解不一,在登機環節造成了困擾。

那么,成都航空有沒有權利拒絕晚期癌癥病人登機?根據2021年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相關條款:運輸總條件至少應當包括的內容有:“旅客乘機相關規定,包括嬰兒、孕婦、無成人陪伴兒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運標準”。也就是說,航空公司可以就此制定承運標準。

由于體質情況因人而異,一些特殊人群能否乘坐飛機,也難以一概而論,就癌癥晚期病人來說,有的可能并不影響乘坐飛機,如果堅持要乘坐飛機,能否網開一面?規則與人情面前如何兼顧?這個問題也許沒有固定答案,無論如何,規則與情理都該建立在安全之上,確保乘客健康與飛行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癌癥晚期病人坐飛機被拒,引發爭議也不是壞事,至少在討論中也可以明晰一些乘坐飛機的常識。對航空公司來說,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務是個課題。對乘客來說,如今可供選擇的交通方式較多,根據自身狀況乘坐最合適的交通工具也許是最好的選擇。

熱議

@梅_子_溪:為啥不能允許簽了免責條款就可以乘機呢?

@IchbineineKa-tze:如果航司有明確規定那就提前告知,別讓人家走流程啊,乘客承諾書也簽了,體檢也做了,最后在登機口告訴人家不能登機,這不耍人嗎?

@rainbow-紫:萬一病人是要去外地求醫,難道還不讓坐飛機?這是讓別人原地等死?無語。

@-張三十貳-:飛機和別的交通工具不一樣,氣壓變化真的會給身體帶來不適,對身體極差的人來說就不是合適的交通工具。

@愉快的蟀哥:如果飛機遇上氣流顛簸老人家有個好歹怎么辦?不要告訴我有承諾書,那玩意要是管用世界都大同了。

@不脫襪的人:這種規定不僅是對病人本身的保護,也是在保障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是安全飛行的基本保證。

@不怕炸o牛肉面:假設2小時的航程,起飛30分鐘以后,患者突發不適需要返航,那么返航造成的費用和損失,誰來承擔?

@伊拉的學妹:哦,頭一次聽說。又能理解又不能接受的樣子。

綜合封面新聞、極目新聞、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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