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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家庭成員之間,比如夫妻雙方,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溝通等,通過毆打、捆綁、禁閉、殘害等方式,傷害了對方的身體、精神、性等方面,可能會造成對方的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和精神痛苦。
家暴形勢多樣化
肉體損傷:用器物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頭猛擊,踢,撓,掌摑,威脅等,占21%~34%。
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威脅,恐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進行軀體上或者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
家庭冷暴力:產生矛盾時,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等。
什么程度算家暴?
有型的身體暴力:致死、致殘、致重傷的;拳打腳踢等人身傷害或羞辱行為等。
無形的精神暴力: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等方式進行威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感受到威脅等。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
二、法律規定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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