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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公司未經同意調崗降薪,未經協商調崗降薪 勞動者要勇敢說“不”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2012年5月4日,未經雙方協商,公司決定將趙某調崗。5月10日,趙某以公司未經協商調崗降薪等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的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這一請求得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趙某的工作崗位,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調換趙某工作崗位屬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故判決:公司與趙某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趙某2012年5月份的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共11700余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公司、趙某均不服,均提出上訴,二中院以適用法律正確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北京勞動爭議首席律師李*濤律師: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崗位、薪資待遇等條款時,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崗降薪屬于違法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無法律效力。勞動者若遇調崗、降薪,應積極應對,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或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與經濟補償。同時李*濤律師建議勞動者在遇到此種情況時,不要消極怠工、曠工,這樣只能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