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法律依據(反壟斷法對我國境外的壟斷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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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反壟斷法的法律依據,反壟斷法對我國境外的壟斷行為有法律效力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只要是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由影響的,就適用中國的反壟斷法。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條的規定,壟斷行為一般指三種經濟壟斷,具體包括:(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8條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定與經濟壟斷并列。

壟斷協議,也稱為卡特爾,是指經營者之間達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和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形成的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下游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社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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