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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表》
司法鑒定機構副本
司法鑒定機構預核名申請表
申辦部門單位行業主管機關核準的正式文件,核發證照證明材料
二、大連司法鑒定機構更名設定依據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第六條: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的增加和撤銷登記情況,定期更新所編制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
【規章】《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號)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后,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應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外,還應當報經司法鑒定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要求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依法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活動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業的;
(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
(四)《司法鑒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司法鑒定條例》(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18年10月11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鑒定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申請材料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后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準予登記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準予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依法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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