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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南寧一12歲男孩在一商場玩密室逃脫時,由于場景過于恐怖和血腥,一度造成孩子驚恐過度昏迷,幸好被出租車司機及時送到醫院治療,經過醫生診斷,確定孩子為受驚嚇過度,需要在醫院接受4天的治療。
該案件中,商場要不要負責任,主要看商家是否盡了安全保障義務,例如商場在孩子出現驚恐過度后,有沒有及時停止游戲的進行,對孩子進行救治,排除孩子的恐懼,如果沒有履行相應職責的,要承擔責任。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的消費者;
(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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