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么意思(調解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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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調解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么意思,調解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受理糾紛

1、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

2、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后主動調解;

3、上級部門交辦調解。

受理糾紛后,如發現糾紛不屬于人民調解范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采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后,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1、受理糾紛后,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

2、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四)做好回訪工作

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

(五)做好調解卷宗等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二、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不同點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作為勞動仲裁的結案方式,存在著相同的地方: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結束;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在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果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將不予受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因而不管是調解書還是裁決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但是還是要注意的是兩種結案方式存在著不一樣的地方: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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