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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十八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準和備案程序。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由單位監察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予以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于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意見,并報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后辦理。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應當與捐贈資助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捐贈資助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價值、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捐贈資助人應當依法履行協議,按照協議將捐贈資助財產交付醫療衛生機構財務部門或物資管理部門,不得在賬外核算,更不得設立小金庫,逃避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向捐贈資助人出具加蓋法人單位財務專用章的合法票據或證明。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特殊任務期間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贈資助的,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程序或者不簽訂捐贈資助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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