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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搬遷的是屬于變更勞動合同上班地址的情形,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賠償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工傷期間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會受到哪些損失
首先,員工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將存在以下的損失:
1、失去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權利
在工傷治療期間,其實很難確定傷勢的恢復情況,而且有些人在恢復之后還可能會復發,屆時就不得不要重新做傷殘鑒定。
但是,申請重新做傷殘鑒定,按規定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有變化的,即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再享受這種待遇。
2、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
按規定,受有工傷的員工舊傷復發后,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即不再享受這些醫療待遇。
其次,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存在以下的損失:
1、享受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2、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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