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到底是不是賣淫嫖娼(高院這份判決說理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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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一夜情”到底是不是賣淫嫖娼,高院這份判決說理很精彩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當天,公安分局對朱某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朱某給予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朱某認為其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是“一夜情”而非賣淫嫖娼,不應受到治安處罰,遂提起行政復議。

原告朱某訴稱:

外國籍女子的職業是翻譯,并非職業娼妓,既然對方不是職業娼妓,我又如何“嫖娼”?另外我也沒有“嫖娼”經歷,并非“嫖客”,故何來“嫖娼”。

我與某外國箱女子相識是通過互聯網的電話聯系,我與她見面后,經過交談,才發生一見鐘情的性關系,我們雙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并非單純的性交易,我還準備與其進行長期交往。

而且事發當天是中國農歷“七夕”,即中國的情人節,我是把某外國籍女子當情人看待的。當時,與某外國籍女子同住的還有一名更年輕漂亮的外國籍女青年,我并不對她動心和發生性關系,說明我對某外國籍女子是有愛慕之情的,并非只是滿足性的欲望。

因此,我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嫖娼,對于被告所作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

經查明:

在七夕當天,沒有女朋友的男子朱某,在網上尋外國按摩女的相關信息,在和相關網站負責人聯系后,雙方對付費方式和價錢進行了約定,即“先發生性關系,而后再付錢。價錢是1300元。兩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進行賣淫嫖娼行為的故意。

其次,朱某在按照他人提供的地址和通訊方式找到該外國籍女子后,經過短暫交談結識,便與對方發生性關系,而此前雙方并不相識。再次,朱某在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后,向對方共計支付了1500元人民幣。

綜上,朱某的上述行為符合不特定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特征,公安機關據此認定其構成嫖娼的違法行為,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律師普法】

一、賣淫嫖娼”行為的構成要件

1、發生在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

2、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進行交易;

3、發生性關系。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一夜情”能否成為“嫖娼”行為的法定抗辯理由?

實踐中,一些進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的嫌疑人經常會將“一夜情”作為逃避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和免于治安處罰的辯駁理由。二者之間在客觀方面確實存在一些共同點,如都是發生在不特定的對象之間,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發生了性關系等,如何判斷?首先需要明確上述行為是否系建立在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的基礎之上。如果是,那么顯然屬于公安機關應嚴厲打擊的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范疇。

在上述案件中,朱某一再堅持其與某外國籍女子之間具有感情基礎,雙方發生性關系于“一夜情”,故不屬于賣淫嫖娼行為的主張。

首先,“一夜情”并非一個具體明確的法律概念,更不是否定賣淫嫖娼違法行為構成的法定抗辯理由。是否構成賣淫嫖娼違法行為,關鍵在于雙方之間是否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其次,判斷雙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礎應從雙方結識的目的和動機、雙方結識時間長短、雙方交往期間的感情因素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朱某與外籍女子在發生關系前并不相識,二人結識的目的和動機是以金錢給付為條件和基礎而發生性關系,以滿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在客觀方面,朱某通過同意向對方支付金錢而與某外國籍女子在短暫交談后即發生性關系,某外國籍女子亦在事后實際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人民幣。

綜上,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履行程序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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