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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九條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立案標準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符合下列條件: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的主體。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于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序規定目的在于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秘密偷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秘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隱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說,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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