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注冊登記辦理 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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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1.滿足下列全部條件的,予以許可:1)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醫療機構基本標準。2)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4)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二、辦理材料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選址的依據;(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文字清晰填寫。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惠州市博羅分廳或博羅縣政務服務網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2《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博羅縣城商業西街水西新城

五、辦理時限

2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博羅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

全文條款第一章編輯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驗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執業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審核,并依法作出相應結論的過程。第三條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其校驗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第五條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記錄和評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以一年為一個周期。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具體辦法和記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二章編輯校驗申請和受理第六條達到校驗期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校驗。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校驗期為3年;(二)其他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三)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四)暫緩校驗后再次校驗合格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1年。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稱校驗申請材料):(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總結;(四)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等執業登記項目以及衛生技術人員、業務科室和大型醫用設備變更情況;(五)校驗期內接受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結果及整改情況;(六)校驗期內發生的醫療民事賠償(補償)情況(包括醫療事故)以及衛生技術人員違法違規執業及其處理情況;(七)特殊醫療技術項目開展情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登記機關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校驗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處理意見:(一)校驗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書面告知醫療機構在規定期限內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及內容;醫療機構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視為不按規定申請校驗;(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醫療機構按照登記機關初審后書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及內容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第九條登記機關在受理校驗申請后,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機構申請校驗受理通知》,受理時間從作出受理決定之日算起。第十條醫療機構不按規定申請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在20日內補辦申請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申請補辦校驗手續的,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日常監督管理記錄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是登記機關實施校驗的重要依據。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機構登記注冊檔案、日常監督管理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并及時將監督管理情況和校驗結果予以公示。第三章編輯校驗審查和結論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校驗審查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兩部分。第十三條書面審查的內容和項目包括:(一)校驗申請材料;(二)日常監督管理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校驗內容和項目。第十四條現場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符合情況;(二)與醫藥衛生相關法律、規章執行情況;(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現場審查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五條現場審查由登記機關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現場審查:(一)2個校驗期內未曾進行現場審查的;(二)醫療機構在執業登記后首次校驗的;(三)暫緩校驗后再次校驗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審查,做出校驗結論,辦理相應的校驗執業登記手續。第十七條校驗結論包括“校驗合格”和“暫緩校驗”,暫緩校驗應當確定暫緩校驗期。第十八條登記機關作出“校驗合格”結論時,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校驗合格章。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暫緩校驗”結論,下達整改通知書,并根據情況,給予1-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一)校驗審查所涉及的有關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況;(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三)限期整改期間;(四)停業整頓期間;(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應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于暫緩校驗期滿后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再次進行校驗。再次校驗合格的,允許繼續執業;再次校驗不合格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暫緩校驗期滿后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一條對經校驗認定不具備相應醫療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機關予以注銷。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在作出暫緩校驗結論前,應當告知醫療機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醫療機構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登記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登記機關應當結合聽證情況,作出有關校驗的決定。登記機關在作出暫緩校驗結論時,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醫療機構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校驗結論通過媒體網絡等方式在管轄區域內予以公示。第四章編輯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未設床位的醫療機構不得執業;除急救外,設床位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門診業務、收治新病人。醫療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檢查。第二十五條暫緩校驗期內,暫緩校驗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違反規定擅自開展診療活動;(二)發布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自注銷之日起停止開展醫療活動,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應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轉、出院工作。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暫緩校驗或者被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一定的行政處分。第二十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校驗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發現校驗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變更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校驗結論。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正常校驗工作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所在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后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第五章編輯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的通知》(2007年)

全文條款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局:為進一步規范廣東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依法依規,屬地管理,加強監管的原則,結合廣東省實際,現將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以及縣級以下(包括縣級)人民政府設置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省、部屬高等醫藥院校直屬駐穗附屬醫院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省衛生廳負責審批(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省中醫藥局負責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三、其他醫療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地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進行設置審批,同時報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五、在鄉鎮和村設置個體診所的個人,其條件應當與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相同。六、《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一)診所:6個月;(二)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年;(三)不滿200張床位:2年;(四)200張床位以上不滿400張床位:3年;(五)400張床位以上:4年。七、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必須符合省衛生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廣東省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常用和急救藥品目錄(試行)》的規定。八、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局:為進一步規范廣東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依法依規,屬地管理,加強監管的原則,結合廣東省實際,現將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以及縣級以下(包括縣級)人民政府設置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省、部屬高等醫藥院校直屬駐穗附屬醫院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省衛生廳負責審批(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省中醫藥局負責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三、其他醫療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地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區(市、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進行設置審批,同時報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五、在鄉鎮和村設置個體診所的個人,其條件應當與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相同。六、《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一)診所:6個月;(二)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年;(三)不滿200張床位:2年;(四)200張床位以上不滿400張床位:3年;(五)400張床位以上:4年。七、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必須符合省衛生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廣東省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常用和急救藥品目錄(試行)》的規定。八、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2010年)

第一條(六)簡化并規范外資辦醫的審批程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級衛生部門和商務部門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征求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意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征求國家中醫藥局意見。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

第十一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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