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虧損,可以彌補的金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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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虧損,可以彌補的金額是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2007年初稅務機關對我公司進行2006年度稅務檢查時,查出我公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中有調增額,調增額為我公司2005年多結轉的原材料成本。對此,我公司已做了賬務處理,但未補繳企業所得稅,因為我公司彌補2005年虧損后仍為虧損。稅務機關卻要求我公司補繳稅款,并對我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請問我公司這種情形是否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我公司的處罰是否有依據?

律師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應補稅額的具體計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即:“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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