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什么是婚內強奸?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所謂婚內強奸行為,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2、婚內強奸行為與刑法中的強奸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總結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兩行為的主體雖均為達到一定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受害人均為女性,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區別:第一,我國民法典規定,男性在22周歲以上,女性在20周歲以上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所以,這就要求婚內強奸中男性應該是22周歲才構成行為主體,而受害者也必須是年滿20周歲;而強奸罪中的行為主體只需年滿14周歲即可。第二,婚內強奸的行為主體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強奸罪并沒有這項要求,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
其次,兩種行為雖然都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的,但是由于婚內強奸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內性行為的隱蔽性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調查取證的難度,而強奸罪收集證據往往相對要容易。
3、各國具體的立法司法實踐中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些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德國、奧地利、瑞士、瑞典等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丈夫最自己妻子的強制性行為不屬于強奸罪,然而,外界形勢如女權運動的迅猛發展,使得一些國家不得不考慮到修改法律,使得即便是在婚姻狀態之下,如果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的意愿采用暴力等方式強行發生性交的行為也構成犯罪。
4、而我國對此行為沒有在法律條文中做出明確規定,只是通過司法實踐去解決問題,雖沒規定此行為構成強奸罪,也沒規定此行為不是犯罪。
二、婚內強行性行為的定性分析
在非法同居期間內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這是毋庸質疑的。如果屬于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違反女方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是不是對男方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呢?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一方面,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很和睦,沒有法定離婚理由的,男方違背了女方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這種情況下就不應以強奸罪對男方定罪處罰。因為夫妻性關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礎上的,雖說女方不愿與男方發生性關系,但從女方主觀意思上并沒有強烈的反抗意識,而是在這種心理支配下只是有些半推半就的表示,并沒有違背女方意志。男方為了克服女方這種半推半就的意思表示而使用了暴力方法,這只能說是違反性道德的一種體現,不構成強奸罪。
另一方面,夫妻雙方基于感情不和而離婚,雙方分居達兩年之久而并沒有拿到離婚證書的,在這期間男方違背女方意志與其強行發生性行為的,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因為雙方感情不和離婚分居達兩年之久的,妻子就喪失了對丈夫盡忠誠的義務。另外,對于以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論處的犯罪人,在立案和量刑時也應充分考慮到其身份的特殊性,立案時期,原則上以自訴為主,如果因受到脅迫而不敢自訴的情況檢察機關才能提起公訴。而對于量刑,也應充分考慮到其作為丈夫的身份,其次也充分考慮其作為被害人的妻子的意見。
在夫妻關系中,性作為一種主體的權利,越來越在現代婚姻家庭關系中凸現出來。然而,性義務并不昭示著妻子性權利尤其性自由的喪失。婚內強迫性行為侵犯了婦女的性權益,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從立法對這種現象定性,既可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認定婚內成立強奸罪而帶來的實踐上的分歧和爭議,從而維護刑事立法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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