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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一些歐盟企業向歐盟委員會正式提交了對中國光伏產品反傾銷立案調查的申請。根據規定,歐盟須在9月6日前決定是否立案。
2018年8月31日,歐盟委員會決定,在對華太陽能板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于2018年9月3日到期后,不再延長對華太陽能板雙反措施。
案件檔案:
立案日期:2000年11月9日《官方公報》號:C320,09.11.2000,p.3
涉案產品范圍:原產于中國的鉬鐵合金。該產品是鐵合金的一種,其中鉬的含量在45%到80%之間,余下的部分是鐵和少量的雜質。
調查期間: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
中國應訴企業:
—共11家,10家要求給予市場經濟地位
臨時反傾銷措施裁決:2001年8月8日《官方公報號》:L214,08.08.2001,p.3
終裁日期:2002年2月6日
終裁結果:全中國范圍內企業征22.50%反傾銷稅;《官方公報號》:L35,06.02.2002,p.1;
案件目前狀況:正在征稅
日落復審日期:2007年2月7日
案件分析:
【導讀】
2001年8月8日,歐委會宣布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鉬鐵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根據各應訴企業的不同情況,歐委會分別對中國企業裁定了3.6%至26.3%的臨時反傾銷稅稅率。在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里,歐委會只給予了10家應訴企業中的一家-NanjingMetalinkInternationalCo.Ltd,Nanjing-市場經濟地位,給予了其中三家單獨稅率。但在終裁中,歐委會撤銷了上面的裁定,最終只給予了所有中國企業同樣的反傾銷稅率22.5%.
【本案分析】
1.市場經濟地位和單獨稅率問題
(1)臨時反傾銷措施裁決中市場經濟地位和單獨稅率的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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