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扣繳義務人指什么,扣繳義務人的義務范圍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今后,納稅人在取得應稅收入的同時,相關信息都將以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方式由支付者向稅務機關報送。一些人士對他們如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感到不清楚,有的人問,給家里請的保姆工錢是否也要申報?華律網小編匯總了這些問題并根據相關政策將這個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辦法》適用的對象。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僅界定在進行“扣繳”行為時申報。因此,負責具體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對象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辦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這里說的個人,是指按照民法通則定義的自然人。所以,從規定上看,從2006年1月1日起,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任何公司、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個體戶和個人都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支付對象的相關信息。
比如家庭雇用的保姆,當雇主向其支付工資時,雇主向稅務機關提供規定信息的義務就產生了,否則雇主就可能受到處罰。
二、扣繳申報的內容。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辦法》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可見,扣繳申報的內容包括兩大部分。
1.信息報送。這又分為兩個部分。
①取得所得者的個人信息,具體信息內容指的是《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分投資者、非投資者、外籍人員、儲蓄利息和債券利息取得者、上市公司股民股息分紅四大部分,每種對象要求報送的具體信息都不一樣。對所得者個人信息的報送只要求在第一次支付應稅所得的次月內報送一次及該個人信息變動如職務提升等時進行變更報送,不需要每個月申報。
②扣繳義務人本身的信息,這是稅務機關進行一戶式檔案管理的內容,《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包括扣繳義務人名稱、地址、通信、法人代表等和企業職工、支付個人總額、稅款等內容的基本信息。
2.支付應稅所得的數額、項目和稅款。這里應注意四個問題。
①“應稅所得”。實施條例強調凡“支付所得”的都要申報。《辦法》縮小范圍為“支付應稅所得”。“所得”和“應稅所得”是兩個概念,前者包括個人的任何收入,而應稅所得只限定在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內的所得,即應稅所得屬于必須納稅的所得,應該注意享受減免稅的收入屬于應稅所得,也必須進行支付申報。
②支付數額。指的是應稅所得的總額,如果屬于分筆支付或不同項目支付的,應當填寫匯總數額。
③項目問題。要注明支付款項的具體項目,以便對應稅項目的匯總。
④稅款問題。系由各應稅項目計算的稅款及匯總數額。
三、扣繳義務人的義務范圍。
《辦法》明確了哪些應稅項目屬于代扣代繳的范圍,1995年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明確了除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外的其他10個應稅項目都屬于扣繳項目。而這次《辦法》對扣繳范圍重新進行了明確,列入扣繳范圍的只有9個應稅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把“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排除在扣繳范圍外。這樣,代扣代繳的概念更加明確、規范和具有可操作性,如承包經營所得,現多采取以承包總金額的一定比例核定計算稅款進行征收管理,支付單位支付的是承包金額,而不是承包所得,沒有任何規定對非所得代扣稅款。
四、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方式。
根據《辦法》規定,申報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所支付的個人應稅所得達到納稅標準并扣繳稅款的,應按《辦法》附件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該報告表對國稅發[1993]145號規定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了改進和補充(新表實施后,舊的報告表作廢)。需要提醒的是,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新表格的統一格式,逐個納稅人逐欄逐項認真填寫,絕對不能填寫匯總的人數、匯總的收入、匯總的稅款,否則,納稅人就不能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第二種:所支付的個人應稅所得沒有達到納稅標準,也即不需要繳稅的所得,則按《辦法》附件報送《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該表格比較簡單,但同樣必須逐人逐欄逐項認真填寫。對已實行個人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的地方,兩張表格可以合并,按照相關需要的欄目逐人認真填寫。
五、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辦法》明確了“稅務機關應于年度終了3個月內,為已經實行扣繳申報后的個人按其全年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這個規定有四項限制性條件需要注意。
1.完稅證明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主要由稅款的征收局實施,但個人所得稅實現信息化管理的地區,在納稅信息可監控的情況下,其上級稅務機關或多處繳納稅款的由其中一處征收局匯總開具。完稅證明在個人出國、購房、貸款等領域可以作為個人納稅的法律證明。此外,納稅人在每次取得所得被扣繳稅款時,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為其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據”,該憑據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扣繳義務人申請領用并負責開具,每月開具的情況在次月要向稅務機關報告。“代扣代收稅款憑據”對稅務機關來講,視同完稅憑證(如繳款書等)管理,“代扣代收稅款憑據”僅證明扣繳義務人扣繳了多少稅款,不能用于出國、貸款等方面的證明,但納稅人可以用“代扣代收稅款憑據”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2.時間限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完稅證明必須在第二年的3月底前開具。這個規定不能排除納稅人可以在年度中間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完稅證明。
3.范圍限制,規定只要求對已經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個人開具,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不在規定開具范圍內。因此,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肯定需要逐步實施、總結推廣。
4.稅款限制,要求只能按個人全年實際納稅額開具,非本人繳納的稅款不能開具,這是法律責任問題。
六、違規處罰的規定。
《辦法》對納稅人的違規行為明確適用《稅收征管法》的兩條規定。
1.對扣繳稅款沒有設置扣繳賬簿和不妥善保管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處以2000元~5000元的罰款。
2.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及個人基礎信息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處以2000元~10000元罰款。對稅務機關未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有關信息保密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處分的輕重視泄密造成的損害程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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