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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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決定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國務院2月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做出修改,在列舉的侵權行為范圍內,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從原來的3倍以下,提至5倍以下,并規定了下限一倍以上。

2、同時,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從原來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升至25萬以下。

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4、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5、”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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