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王先生經營一家租車公司,3月4日早上他來到公司,發現門口停著的一輛寶馬5系轎車不見了。
出租的車輛發生肇事,租車人送修后失聯
2021年末,王先生曾將這輛寶馬轎車租給了吳女士。“去年10月,她開車出了事故,車尾被撞壞。本來想著去4S店維修,但她覺得太貴,想去私人修理廠修。”王先生說,“因為是長租客戶,我們也就同意了。”
王先生介紹,吳女士將車輛送修后,開始拖欠租車款。“今年2月,她的欠賬越來越多,電話拒接,微信也不回,按照合同,我們有權在租車人喪失支付租金能力時收回車輛。”2月9日下午,王先生根據車載GPS定位,找到了這輛車。“當時車停在路邊,我們就開了回去。”
當晚,王先生接到了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環城西路派出所的電話,說有修理廠報案稱車丟了。“我們說明了情況,民警說后續需要配合調查時會通知我們。”王先生說,“之后吳女士也聯系到我,說已經和修理廠協商好了,之后會將租用的車鑰匙送回。”
維修費遲遲無人付,修理廠半夜將車開走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監控視頻,華商報記者看到,3月4日凌晨,有一個人來到他的公司門口,開走了這輛寶馬車。“當天我報了案,民警帶著我找到了車,是當初吳女士送修的地方,叫車易好修理廠。”王先生說。
王先生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譚家派出所民警來到修理廠時,發現車被舉升機抬起,汽車輪胎已被拆掉,無法開走。“修理廠的人說吳女士當時欠了2萬元維修費,所以不能將車歸還。民警在現場調解,讓先把車還給我們,維修費找吳女士要,畢竟是她欠的錢,但他們沒同意。”王先生說,“民警調解不成,晚上給我做了筆錄,提供了一份報警回執,讓我們去法院起訴。”
在譚家派出所出具的《報警回執》中寫到:經對雙方調查取證,該起警情屬于租賃車輛導致的經濟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在調解無果情況下,已告知雙方前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修理廠:擔心車被開走后吳女士來要車
4月5日上午,華商報記者撥打了租車人吳女士的電話,但無人接聽。
隨后,記者聯系到車易好修理廠負責人姬先生。他介紹,吳女士是2022年10月20日將車輛送來,大概10天后車已修好,維修費24000元,但她卻遲遲不來取車,也沒有付款。
“我們一直將車停在修理廠外的路邊,直到今年2月車被人開走了,我們報了警,對方說這輛車是吳女士租來的。”姬先生說,“但是他沒有通知我就將車開走,要是吳女士回來跟我要車,我該怎么處理,所以只得再將車開回來。”
姬先生表示,送來維修車輛的是吳女士,因此需要她本人來支付費用后將車開走。“如果租車公司想開走車,必須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車輛所有權,然后付清維修費用。”
對此,王先生認為,當初送修的是吳女士,付維修費的也應該是她。“我和修理廠之間本沒有經濟糾紛,就算他們找不到吳女士,也應該來跟我協商溝通,半夜把車偷偷開走,還把車輛拆解的行為很過分。現在還造成了我的車輛沒辦法出租,每天損失幾百元。”
律師:修理廠作為債權人有權對該車優先受償
4月5日,華商報記者從未央警方處了解到,3月4日王先生發現車輛不見后,譚家派出所民警曾陪同他前去修理廠尋找車輛,并對雙方進行調解。由于此事屬于經濟糾紛,無法被界定為盜竊,公安部門無法介入。租車行和修理廠的當事人應前往人民法院起訴,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北京志霖(西安)律師事務所方波律師解釋說,根據以上情況來看,汽車修理廠有權利留置吳女士送修的汽車。當吳女士將自己所租賃且損壞的車輛送至汽車修理廠維修,實際上就與汽車修理廠之間形成了了承攬合同關系。當修理廠維修完畢,作為定作人應當支付報酬,但是吳女士在沒有支付維修費的情況下,修理廠有權留置該車輛。至于車輛所有權人對于涉事車輛的取回行為,以及后期修理廠將涉事車輛開回行為,均屬于民事經濟糾紛,應當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華商報記者 白仲夏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