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獵期、禁獵區內,農戶楊某在自家果園架設禁用工具粘網獵捕多只野生鳥類被提起公訴。12月13日,北京房山法院經審理判決楊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楊某在北京市房山區某果園內架設粘網,使用誘鳥捕獲野生鳥類。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鳥工具粘網獵捕野生鳥類,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楊某辯護人表示,楊某無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在自家果園內,為護果園內果實架設粘網,使用誘鳥獵捕野生鳥類。在案發時,楊某捕獲一只大斑啄木鳥、三只麻雀、四只黃雀;大斑啄木鳥、麻雀系三有動物,黃雀系北京市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北京市全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粘網屬于禁用工具。
法院認為,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楊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楊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表示,刑法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般,為首組織或者聚眾非法狩獵的;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非法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其他手段特別惡劣的等情形屬于情節嚴重。
在禁獵期、禁獵區內,即使在自家果園、菜園使用粘網、鐵夾等禁用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的,情節嚴重也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北京市全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因此,在此提示,在自家果園、菜園架設粘網等工具時,應注意是否為禁獵區、禁獵期,架設時應根據當地管理規定進行登記備案。
通訊員 曾慧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