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降職違反勞動法嗎(降薪降職違反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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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降薪降職違反勞動法嗎,降薪降職違反勞動法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不允許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用人單位沒有與當事人協商(不知道什么原因),直接降職降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3,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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