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發布失信人信用修復公告 老賴會更加老賴?

導讀 原標題:杭州法院發布失信人信用修復公告 老賴會更加老賴?5月23日,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一則《關于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

原標題:杭州法院發布失信人信用修復公告 老賴會更加老賴?

5月23日,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一則《關于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消息,其中一條提到,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固定期限的被執行人,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執行法院予以修復。

消息一出引發熱議,有的法律人認為,這些做法有利于經濟發展,但也有一些法律人擔憂“老賴從此會更加老賴”。

兩次以上未查詢到可執行財產且無線索 “老賴”將被移出失信人名單

根據公告,為有力保障浙江省實施三個“一號改革工程”,營造最優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創新創業創造活力,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杭州法院充分發揮能動司法作用,進一步暢通信用修復渠道,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修復。

其中提到,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固定期限的被執行人,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執行法院予以修復。

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申請,推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退出市場。

對符合個人債務清理條件的自然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將執行案件移送個人債務清理審查的申請,為“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松綁解困。

申請執行人應主動向執行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線索。如因客觀原因無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可委托代理律師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調查令》,并在《執行調查令》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被執行財產狀況的調查。

對以上規定,有網友表示人性化、給人改邪歸正的機會,也有人表示擔憂。

失信被執行人如何提出修復申請?被限制消費的如何解除限制措施?

根據杭州法院公告:

一、被杭州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修復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固定期限的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企業為其它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本身生產經營情況良好,且配合法院執行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且配合法院執行的;

(三)僅承擔物的擔保責任,且配合法院處置的;

(四)其他符合規定情形的。

申請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書:包含被執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聯系電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情況、申請事項及理由等;

(二)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業資產情況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資收益材料、積極履行或配合執行證明材料等。依據本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申請信用修復的,應一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說明;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解除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解除(臨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一)以個人財產實施限制消費活動的,經書面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二)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三)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執行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經執行法院批準,可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暫時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有的失信被執行人有錢卻提前轉移財產致“無錢”可執行 如何應對?

5月19日,最高法執行局相關負責人就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執行)典型案例答記者問,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值得關注,提到有的失信被執行人明明有錢但卻通過假離婚、關聯交易等方式提前轉移財產導致“無錢”可執行。最高法對打擊此類行為有哪些舉措?成效如何?

最高法執行局相關負責人提到,一是堅定不移推進執行聯動和執行信息化建設,提升執行工作能力。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打擊規避執行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執行工作能力的提升。其中,首要的就是提升執行查控能力,進一步拓寬網絡查控系統功能和覆蓋范圍。目前,已經建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為主、以地方法院“點對點”為輔的網絡查控系統,該系統已經與公安部、自然資源部、原中國銀保監會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存款、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理財產品、不動產等16類25項信息,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有效覆蓋,極大提升了執行效率,實現了執行查控方式的根本變革。

二是深入開展聯合信用懲戒,助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自覺履行義務。

三是不斷完善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近年來,按照中央部署和實踐要求,人民法院聯合公安、檢察院等政法機關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包括聯合開展集中懲治拒執罪專項行動、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暢通公訴和自訴渠道,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等,建立常態化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保持打擊拒執罪的高壓態勢,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是探索建立大數據智能分析系統,讓逃避執行行為無處遁形。向大數據、人工智能借力,智能分析被執行人行為,分析其履行能力,精準發現逃避執行行為。如,廣州互聯網法院開發“E鏈云鏡”智能分析系統,搭建“靜態數據+動態行為”分析模型,整合被執行人移動支付、網絡購物、大額消費、網絡活動軌跡、信用等級評估等動態數據,構建被執行人履行能力5級評價體系,一鍵生成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報告,讓失信被執行人原形畢露。

(資料來源于杭州中院、最高人民法院、浙江廣電中國藍新聞、業內律師解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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